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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受伤责任纠纷案


:长沙市国有资产监管管理委员会

 

 

【基本案情】

201612湖南某再生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再生水公司")通过招标方式与湖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集团”)签订《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再生水公司将某再生水厂(二期)厂区建安工程施工工程(以下简称“厂区建安工程”)发包给L建设公司同时约定某建设公司可以将劳务工程、不超过主体工程20%以内的分部工程、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合同附件《E.1单位工程工程量清单与造价表》中约定厂区建安工程会用到电动葫芦、起重机等设备。之后,L建设公司与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工艺管道、水电安装合作协议》,将厂区建安工程中的水电安装工程(含消防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等专业工程分包给该建筑公司。

2018122,建筑公司与李某某起重设备经营部签《工业品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建筑公司从李某某起重设备经营部购买电动葫芦、起重机等设备,同时约定出卖人李某某起重设备经营部负责设备的安装。原告车某某是李某某起重设备经营部安装队伍中的一员,在设备安装的过程中受伤,原告车某某出院后,向河南省A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再生水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9万余元,并续疗费、伤残赔偿费用等诉权。

 

【办理结果】

经过代理律师及时与再生水公司了解情况,组织证据,庭前以及开庭时积极与法官、李某某、原告车某某沟通,最终原告车某某同意由李某某承担相关赔偿责任。本案于 2018 11 27 日开庭当天便调解成功,并由河南省A县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案例点评】

  本案从接受委托至拿到最终的民事调解书,前后不到两周时间。本案结案连度之快,代理律师的积极跟进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