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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虚假广告宣传,净化广告市场环境


报送单位: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管理局

 

 

 

【基本案情】

湖南省某电视台与某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告发布合同,广告内容为某补肾食品。该广告内容含有“电视机前的男性朋友们,如果您还在为肾虚导致的脱发白发而烦恼,因身体无力、尿频尿急、夜尿频多、身体上各种不适而痛苦,找不到好的解决办法,请立即联系本栏目特约嘉宾,补肾专家--高主任,专家团队将根据情况给您一个科学的解决方案”、“辩证施治、阴阳同步,八宝强肾汤好在两个方面、第一个补肾快、第二个补肾持久”等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经查明,当事人与某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告发布合同,合同金额 4万余元。因雨花区城管部门通知该广告涉嫌违规而中途停播,实际产生广告费用3万余元。当事人分 19 次播放了该食品广告,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适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该电视台的行为属于广告内容含有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发布广告前,未核对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的规定,属于广告发布者未履行对广告的审查义务的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与某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来看,双方在合同的附件一中约定了广告样稿,当事人有义务审查广告样稿。对广告内容明显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情况,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这就于当事人应知广告内容违法但仍然发布的行为。

 

【办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新的陈述中网。当事人播放的涉案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多项条款规定,该违法行为侵犯的是国家对广告的管理秩序,可以借鉴刑法的择一重罪论处的理论,择重处理:当事人在省缓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严重危害了广告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罚相当原则,决定给予从重处罚。

 

【案例点评】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民众对身体健康越来越重视,在广告中有关保健、疾病治疗功能或其他医疗用语对消费者的影响力比较大。一些虚假广告正是利用消费者的这种心理,在非药品、非医疗器械和非医疗广告中,故意使用与疾病或者健康有关的用语来误导和欺骗消费者。这种现象在食品广告、保健品广告和化妆品广告中尤为严重,本案就是当事人利用食品宣传医疗功效的典型。针对该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对净化广告市场环境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