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万彩礼拒不返还,会昌一男子被刑事立案审理!
北京律师分析案情 女子黄某与男方“闪婚闪离”后,黄某父亲拒不返还彩礼被提起刑事自诉。
4月21日,会昌法院在周田法庭对该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案件巡回审判,也是该院首起巡回审判的拒执罪案件。
庭审还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代表等参加旁听。
案件事实 2019年8月,因婚约财产纠纷,曾某将黄某及其父母诉至会昌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黄某及其父母返还曾某彩礼216900元。
判决生效后,黄某等人不主动履行,曾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黄某等人不仅未按通知要求报告财产情况,其父经过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且女儿再次出嫁获得大额彩礼后,有履行能力仍拒不履行,该行为涉嫌构成拒执罪。
为惩治犯罪,倒逼被执行人还款,曾某对黄某父亲提起刑事自诉,该案在法院刑事立案并巡回审判。
庭审中,该案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黄某父亲当庭悔过,并表示愿意马上履行案款,该案休庭。
随后,与自诉人曾某当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黄某父亲一次性支付案款并当场履行完毕,自诉人曾某申请撤回自诉。
法院经审查,自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
因黄某父亲拒不履行判决的行为,会昌法院对其作出罚款15000元的决定,该罚款也当场缴纳完毕。
今年,会昌法院将全力推行打击拒执自诉模式,以”自诉+公诉“模式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压缩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规避执行、对抗执行空间,为持续高压打击拒执行为,积极联动协调,形成强大打击合力,希望每一位被执行人都敬畏法律,切莫以身试法。
普法小课堂: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 何种情形构成拒执罪呢?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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