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返佣”仅是中介口头“画饼”,买家如何追回返款?
上海律师讲解案情 “法官,房产中介李某某向我承诺通过他买房,付清全款后能返给3万多元,我从他那买了房,也付清了钱,对方不认账了,只能来法院起诉了。
”原告戈某某十分急切地向承办法官说到。
“法官,我可没向戈某某这样承诺过,再说了原告也没有证据呀。
”被告李某某辩称。
近年来出现一种“买房返佣”的 “促销”模式。
本案中,职业房产经纪人李某某向原告戈某某承诺通过其购房,在足额缴纳房款后可返3万余元,戈某某在缴足购房款后催促李某某返佣,可李某某拒不返还。
在房屋买卖交易中,类似情况时有发生,法院会如何解决呢? 案情回顾 原告戈某某诉称,2018年12月职业房产经纪人被告李某某向原告承诺通过其购买房屋,房款足额缴纳后返还购房款3万余元,当月原告通过被告李某某购买房产一套并足额缴纳房款。
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返还,原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对其主张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没有直接的证据,该如何进行下一步?承办法官王汝景经过开庭审理,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质证意见,审查相关证据,经过推敲、论证,整合形成完整证据链,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最终判决。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
经质证,被告提出异议,认为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原告主张。
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了详细的询问,虽被告提出异议,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经质证和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有关联性,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对原告主张具有证明力。
法院判决 被告向原告口头承诺、原告同意经被告购房,系双方自愿、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原告按照约定通过被告购买房屋并足额缴纳房款,被告亦应按照约定返还原告购房款3万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该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该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双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亦有合同效力,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承诺履行。
据此,法官判决被告李某某返还原告戈某某购房款三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李某某对该判决不服,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戈某某所提交证据组成的证据链条,所做判决并无不当,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法官提醒 广大置业者,在大额度交易中,注意留取相关证据,签署合同,详细约定重要合同条款,以此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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