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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独立办案后怎么监督?湖南检察出规定

华声在线1月22日讯(湖南日报记者 于振宇)有权就有责,用权就受监督。司法体制改革后,检察官独立办案逐渐成为常态,如何对检察官办案进行有效监督成为了新课题。针对这一问题,日前,省检察院出台《关于加强对检察官司法办案监督的规定(试行)》,对监督检察官依法办案作出了详细规定。   《规定》指出,检务监督部门依法对正在办理案件的程序合法、规范进行实时动态全面监督,包括: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办理案件的信息填录、网上操作是否合法、规范;案件办理是否超期,变更办案期限情况是否及时告知相关诉讼参与人;对涉案财物处置是否合法规范;是否依法保障当事人等诉讼各方各项诉讼权利;是否违反职业操守;对存在办案风险、重大涉检信访或可能引发社会矛盾风险的案件是否进行了司法风险评估;其他违反办案程序的行为等7大类内容。   检察官承办的案件出现以下6种情况的,将进行个案评查:被告人被宣告无罪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的;引发重大网络舆情或涉检上访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可能涉嫌严重违纪或犯罪的。   《规定》明确,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对检察官独立作出决定的案件进行审核或复核时,不同意检察官处理意见的,可以要求检察官复核,也可以直接改变、撤销检察官的处理决定。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对检察官承办的案件进行审核后直接改变检察官处理意见的,应当对改变部分承担责任。检察官对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明显违法的决定,不提出异议而执行的,应当承当相应的司法责任。   湖南省纪委驻省检察院纪检组组长邹小俊说:“省检察院出台《规定》,目的就是努力做到对检察官既充分授权,又切实加强监督,确保司法体制改革后检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良性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