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灵武市法院判决买润华偿还马建军借款及利息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法院如何判断借贷关系的有效性?本案中,法院如何处理借款利息的计算问题?买润华辩称的利息支付情况对法院的判决有何影响?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如何平衡借贷双方的权益?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马建军与被告买润华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马建军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买润华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买润华应向马建军偿还借款及利息,并依法作出判决。”
【案情简介】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审理了马建军与买润华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马建军于2019年7月17日向买润华借款3万元,同年9月24日再次借款7500元。买润华未按约定偿还借款。马建军要求买润华偿还借款本金37500元及利息。法院认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买润华应承担还款责任。判决买润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马建军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由买润华负担。
【附法院判决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宁0181民初3991号
原告:马建军,男,1977年3月8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买润华,男,1983年1月13日出生,回族,装修师傅,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原告马建军与被告买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建军、被告买润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建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7500元,并以3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支付2019年7月17日至2020年10月13日利息6300元,以上共计43500元,按月利率1.5%支付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7日,被告以进货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借款3万元,被告承诺按月息2.5%计算,2019年9月24日,被告又以相同理由向原告借款75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
买润华辩称,2018年11月我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利息5分,支付六个月利息,到2019年7月17日原告说换条子,我于2019年9月24日重新给原告打了一张3万元条子,之前的条子撕毁了,又给原告打了一张7500元的利息条子。我现在下欠原告借款本息37500元。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17日,买润华向马建军借款3万元,马建军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买润华出借,买润华向马建军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马建军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整,小写30000元,借款利息为月息2.5%借款人买润华”。2019年9月24日,买润华向马建军借款7500元,给马建军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马建军现金柒仟伍佰元整(75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买润华向原告马建军借款的事实,由被告买润华给原告马建军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被告买润华未偿还借款,应承担继续还款的民事责任。故原告马建军主张被告买润华偿还借款375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马建军主张由被告买润华支付自2019年7月17日至起诉日利息6300元,以3万元未基数,按月息1.5%计算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法释(2020)6号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020年10月1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利息,以借款30000元为基数,本院支持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买润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马建军偿还借款37500元、利息6300元,并以借款3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支付自2020年10月17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买润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季惠芳
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他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总结】
根据判决书内容,马建军与买润华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支持了马建军的诉讼请求,判决买润华向马建军偿还借款37500元及利息63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自2020年10月17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买润华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元由买润华负担。该判决为终审判决,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