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书
原告:李某龙,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湖南省少栋县两市塘接到办事处衡宝路25号12栋303室,身份证号码:43052119******0032,电话:189 **** 9981。
被告:吕某元,女,汉族,1989年3月28日出生,湖南省少栋县连桥界田村在一组2--1号,身份证号:43052119******3327,电话:151 **** 3068。
被告:刘某欢,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湖南省少栋县连桥界田村在一组2--1号,身份证号:43052119******2598,系吕某元丈夫。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连带偿还4万和利息22800元(按照二分计算至2018年1月23日止,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1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因为生意经营缺少资金,于2014年8月23日从原告手中借走人民币4万元,双方约定利息三分,除中间支付利息一万元之外,原告一直催讨借款和利息,总是答应归还,但是一直都没有归还。所以起诉前来,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刘某欢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某龙
时间:2018年1月25日
附录:1、本诉状一式四份;2、证据目录
原告几条的证据目录
序号
证据名称
份数
页数
证明的事实
1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1
1
主体资格
2
被告户籍资料
1
2
主体资格
3
借条
1
4
借款事实
4
短信聊天记录截屏
1
7
1、原告多次被告还钱;
2、被告答应还钱但是总是不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