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国家密集出台了一系列金融“去杠杆”政策,规范市场融资行为。随着金融政策的收紧,企业贷款难,出现用钱荒,促使大量民间资金涌入资本市场,他们只看收益,不管风险,最直接的体现在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大幅度增加。
笔者对2013年至2017年湖南省全省法院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查询统计,通过上述图表可以很直观的看出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呈逐年上涨趋势。2013年湖南全省法院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仅有8048起,而2017年湖南全省法院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高达38299起,4年的时间,增长了近5倍。
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该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做出了清晰的界定,尤其关于民间借贷利率这一重要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民间借贷规定》的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
一、民间借贷年利率未超过24%的,受法律保护;
二、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的,超过部分无效。借款人有权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三、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24%,但未超过36%的,需要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已经自愿支付,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借款人要求返还,法院不予支持。
(二)尚未支付的,出借人主张的年利率不得超过24%。
上述条款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保护范围规定的十分明确,但笔者近期处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后,发现有关民间借贷利率问题仍有探讨价值。
【案情介绍】
甲为债务人,乙为债权人,2015年10月1日,甲向乙借款100万元,每月利息4万元,每月30号支付利息,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后,甲方仅按约定向乙方支付9个月(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的利息,此后未再偿还借款本息。2016年10月8日,乙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甲、乙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无效,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9万元。甲方要求返还,但未就此提出反诉。问题:
1、对于该9万元,法院能否在本案中直接处理?
2、若甲方提出反诉,甲方已支付的超过36%的利息能否在支付之时抵扣借款本金?
【笔者分析】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情况进行分析,笔者认为:
1、甲方已支付的超过36%的9万元利息属于不当得利,甲方虽有返还请求权,但根据民事审判不告不理的原则,在甲方未提出反诉的情况,法院不应在本案中处理,而应当告知甲方另行起诉,同时还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2、若甲方提出反诉,甲方已支付的超过36%的利息能否在支付之时抵扣借款本金?
对此,我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甲方每月30号向乙方支付4万元利息时,已付清支付当日所欠乙方的全部借款利息,若将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利息抵扣尚未到期的利息,明显对甲方不利,有失公平。故笔者认为应当抵扣借款本金,具体抵扣方法如下:以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利息当日为抵扣日,在扣除至抵扣日尚欠所有利息之后,所剩的余额用于抵扣借款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