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人对法院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什么人对法院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一、什么人对法院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法律监督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以及所作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的法律监督,范围包括一审、二审和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刑事审判监督的手段,一是依法提出抗诉,包括按照二审程序提出的抗诉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二是依法对刑事审判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
1)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2) 公开审判。(3) 回避制度。(4) 两审终审。(5)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6) 合议制度。(7) 审判委员会制度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发动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民事诉讼中的检查监督原则特点有:(1)监督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这方面的监督主要采取消极的方式,即它一般不主动调查和追究司法审判中的不法行为。民事经济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或者其他人对审判中的不法行为,对审判人员进行控告、检举,人民检察院应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2)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合法进行监督。根据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认为有错误,应当提出抗诉,并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批捕,公诉部门审查起诉。对法院,可以提起抗诉或再审。对监狱执行,可以由监所部门进行监督,尤其是减刑假释。总之,在立案、审判、刑罚执行阶段,都有检察院的缉胆光感叱啡癸拾含浆相应部门在监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这种监督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
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 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裁定、决定,属于依法确认, 当事人可以根据该判决、裁定、决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逮捕决定已经依法撤销的,但《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判决宣告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四)、(五)项 规定的行为责任人员已被依法追究的;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16条第(一)项规定行 为,并已依法作出撤销决定的;依法撤销违法司法拘留、罚款、财产保全、执 行裁定、决定的;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其他情形。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以最后生效的判决日期为准。也就是二审的判决日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法院的裁判文书存在两个效力,一个是法律效力,一个是执行效力。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一经生效(一审判决在超过上诉期后没有上诉的判决以及二审终审的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即具有永久法律效力,除非被依法撤销。裁判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权利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否则,就丧失了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自生效之日起有效。如果是一审的案子且没有上诉的话,一般在当事人中最后一个接到判决书的日子起开始计算,15日后生效。
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裁定书、判决书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没有上诉时或二审人民法院维持后发生法律效力,查封裁定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