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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是否有罪名数量限制(数罪并罚的下限)

数罪并罚是否有罪名数量限制(数罪并罚的下限)

一、数罪并罚是否有罪名数量限制

数罪,指一人犯几个罪。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几个罪的是数罪,但判决宣告以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也是数罪,应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七十条、七十一条规定,适用数罪并罚共有三种情况: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2、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3、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

一、数罪并罚的原则: 1、并科原则:也就是简单相加,主要是主刑与附加刑的简单相加,以及罚金之间的简单相加。 2、吸收原则: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选择最重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实的被最重刑罚吸收了,比如死刑吸收一切主刑。 3、限制加重原则:将数罪分别量刑后,以数罪中最高的为基础,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刑罚的。 4、混合原则:根据不同的刑种分别采取上述不同的原则。我国刑法从总体上来说以上三种都有的,所以叫混合原则。 二、数罪并罚的肯体运用 1、漏罪并罚:公式为先并后减。 2、新罪并罚:公式为先减后并

我国对数罪并罚有三种原则: 1. 并科原则:就是简单的相加,不用于主刑,只用于附加刑2. 限制加重原则:就是最终确定的刑期,要大于最重的刑期,却又要小于所有刑期相加的总和。绝大多数主刑,使用限制加重原则3. 吸收原则:最重的罪吸收轻罪,只处罚最重的罪。一般用于非常重的犯罪。比如说,故意杀人了,然后又贩毒了,然后又强奸了。光故意杀人就可以判死刑的话,你最多最多也就是死刑这个人嘛,所以这种情况下,故意杀人罪吸收其他罪名

不正确,同种罪也可以并罚。 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刑法第七十七条也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这里所指的新发现的其他罪明显包括同种罪名的罪行。

二、数罪并罚的下限

一、数罪并罚的原则: 1、并科原则:也就是简单相加,主要是主刑与附加刑的简单相加,以及罚金之间的简单相加。 2、吸收原则: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选择最重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实的被最重刑罚吸收了,比如死刑吸收一切主刑。 3、限制加重原则:将数罪分别量刑后,以数罪中最高的为基础,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刑罚的。 4、混合原则:根据不同的刑种分别采取上述不同的原则。我国刑法从总体上来说以上三种都有的,所以叫混合原则。 二、数罪并罚的肯体运用 1、漏罪并罚:公式为先并后减。 2、新罪并罚:公式为先减后并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三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管制犯在劳动中是同工同酬。

先并后减可以简单的认为先并是指考虑量刑范围时忽略不计实际执行的期,在此基础之上求出合并量刑的范围后,再减去执行期。所以该例子中先并后减的量刑该在10至16(10+6)忽略执行期,实际刑期为2(10-8)至8(16-8)。先减后并则可以简单的认为考虑量刑范围时把执行期计算在内,在此基础之上得出的量刑再合并上执行期。故先减时的刑期为6至8(10-8+6),合并后的实际刑期为14(6+8)至16(8+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分别适用先并(加)后减与先减后并(加)的方法。这两种方法区别点在于看在刑罚执行期间所发现犯罪是漏罪还是新罪,如果是漏罪(即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而未被判决的犯罪),应适用先并后减的并罚方法,如果是新罪(即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期间所犯的罪行),应该适用先减后并的并罚方法。

刑法第45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但是,有两种情况例外: 第一,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可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可达20年。此外,根据刑法第71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以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为基础来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15年,甚至超过20年。

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数罪并罚的限制加重原则主要体现在刑法第69条第一款,即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例如犯罪人犯甲乙二罪,甲罪应处10年有期徒刑,乙罪应处12年有期徒刑,即犯罪人原本是应在22年以下、12年以上的范围内判定刑期。但是这种部分相加的刑罚不得超过法律特别规定的最高刑期,即犯罪人量刑不能超过20年。

我国对数罪并罚有三种原则: 1. 并科原则:就是简单的相加,不用于主刑,只用于附加刑2. 限制加重原则:就是最终确定的刑期,要大于最重的刑期,却又要小于所有刑期相加的总和。绝大多数主刑,使用限制加重原则3. 吸收原则:最重的罪吸收轻罪,只处罚最重的罪。一般用于非常重的犯罪。比如说,故意杀人了,然后又贩毒了,然后又强奸了。光故意杀人就可以判死刑的话,你最多最多也就是死刑这个人嘛,所以这种情况下,故意杀人罪吸收其他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