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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男同事定什么罪?

“强奸”男同事定什么罪?来源:张艺律师 “强奸”男同事定什么罪?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的行为针对的是男性,因此无法构成强奸罪。

      强奸男同志达到故意伤害的程度可以定故意伤害罪。

      相关案情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9日深夜11点多,张某在保安宿舍内对18岁的男同事李某实施“强奸”,其间导致李某轻伤。

      8月30日,检方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张某故意将他人致伤,且造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审理期间,经调解张某赔偿给李某两万元。

      鉴于张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据悉,这是国内法院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

      “强奸”男性是否构成强奸罪?法律专家表示:由于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张某的行为针对的是男性,因此无法构成强奸罪。

      张某之所以被判刑,皆因其行为给男同事的身体造成了伤害,且达到了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程度。

      《扩展》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