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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一名孕妇在内的二人死亡并盗窃法院怎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王梦欢,男,汉族,1991年5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霸州市,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霸州市霸州镇。2019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在押。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梦欢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一案,于2020年8月20日以(2020)冀10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梦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王梦欢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0年12月12日以(2020)冀刑终2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8年2月24日,被告人王梦欢因沉迷赌博而与妻子李某1(被害人,殁年26岁)离婚,李某1携子返回娘家居住,王梦欢仍纠缠李某1。2019年10月31日1时许,王梦欢到李某1工作的河北省霸州市中国石化第十加油站找到李某1,二人发生争吵,经双方家人劝解,王梦欢才离开。但稍后王梦欢又返回加油站,从李某1脱下的工作服衣兜内窃取现金4100余元。同年11月4日1时许,王梦欢携带木柄尖刀再次到加油站寻找李某1,先进入东数第二间屋的北隔间,将正在休息的加油站员工王某1(被害人,孕妇,殁年26岁)惊醒,王梦欢即持尖刀朝王某1的胸腹部猛刺数刀,致王某1急性大失血死亡。随后,王梦欢又将闻声后逃至加油站超市的李某1挟持到东数第四间屋的北隔间内,用双手猛掐李某1的颈部,致李某1窒息死亡。后王梦欢窃得加油站超市的苏烟3包(价值135元)及中华香烟2包(价值130元)、李某1现金500余元及黑色苹果XR手机一部(价值2580元)、王某1现金500余元及黑色大众朗逸轿车一辆(价值5.2万元)并驾驶所盗轿车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现场提取的刀具包装盒,根据被告人王梦欢的供述提取的作案工具尖刀和被盗轿车、被害人李某1的手机等物证;王梦欢与李某1的结、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协议书,急救工作记录,银行账户和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手机销售出库单和个人贷款申请表等书证;证人王某2、王某3、柳某、李某2、李某3、潘某、李某4、王某4、刘某、韩某、徐某、张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证明在提取的尖刀刀刃部血迹和刀把擦拭物上检出被害人王某1的基因分型、从现场多处和被盗轿车驾驶位车门内开把手上的血迹分别检出王梦欢的基因分型、在被害人李某1颈部皮肤和李某1所在房间内的卫生纸团上均检出李某1、王梦欢混合基因分型的DNA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显示王梦欢购买作案工具尖刀、于案发时段多次翻越加油站栅栏、伺机进入房屋内盗取香烟、挟持被害人李某1、后驾车逃跑的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梦欢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梦欢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并罚。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致包括一名孕妇在内的二人死亡,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冀刑终274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王梦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伟德

审判员  程永生
审判员  曲晶晶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尚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