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鹏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原告人陈某鹏,男,汉族,1987年9月8日生,住长沙市岳麓区文艺村13栋。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被告人张某凯,男,回族,1981年11月2日生,身份证号43051198111021537,高中,住**区城南乡桃花村8组305号,现羁押于**市市二看守所。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被告人曹某柏,男,1973年3月16日生,4305111973031653X,住**区城南乡桃花村1组29号。现羁押于**市市一看守所。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被告人雷某鹏,男,汉族,1978年6月2日生,43051197806021539,住**区城南乡桃花村1组19号。现羁押于**市市一看守所。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被告人徐某东,男,1979年12月27日生,430511197912271515,住**区城南乡桃花村3组88号。现监视住。
湖南邵阳律师事务所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处张某凯、曹某柏、雷某鹏、徐某东故意伤害罪和破坏选举罪有期徒刑15年。
2、依法判令张某凯、曹某柏、雷某鹏、徐某东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医药费5万元、后续治疗费5万元、残疾赔偿金50万元、交通费2万元、误工工资8万元、护理费3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营养费5万元、其他损失10万元,共计109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
2009年12月15日下午5点左右,张某凯和曹某柏、雷某明、曹某军等人在城南乡桃花村曹战国家中吃饭,当时在曹战国家吃饭还有桃花村老一届社区干部徐长平、徐长华、郭又平等人,张某凯、曹某柏、雷某明、曹某军等人支持老一届社区干部选举。因为12月16日要进行新一届的社区干部选举,张某凯等人听说新参加竞选的曹向阳、雷向阳可能购买选票,于是决定去抓曹向阳、雷向阳购买选票的证据。张某凯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搭着曹某军、张杰、曹建云,还有曹建云带来的两个伢子。张杰是给张某凯打工的,张杰提出取一把管杀、一把砍刀放在车上防身。曹某柏和雷某明、徐某东等人开一辆黑色比亚迪汽车。张某凯开着面包车和雷某明开的比亚迪汽车在城南乡桃花村到处转。到了晚上11点多钟,张某凯开的面包车和原告开的丰田越野车在城南乡桃花村徐家冲堵了起来,张某凯和曹某军与李攀登、陈某鹏、曹铃通发生争吵,张某凯打电话给曹某柏要他们赶过来。曹某柏赶过来后,从车上走出来就喊:“在屋门口还咯大的气,打”。于是张杰把原告从车上拖下来,用刀砍了原告几刀,张某凯就殴打原告,曹某柏、雷某明、徐某东就殴打李攀登,打得原告和李攀登往山上面跑,造成原告重伤,并构成柒级伤残。原告和李攀登挨打后,曹铃通打电话给曹金铃,然后开着丰田越野车往桃花村黑泥潭走,碰到张某凯开着面包车,曹金铃下车后,被人砍成轻伤。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请贵院,更望判如所请。
此致
**市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某鹏
2010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