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举报领导干部获罪?怎样监督才不踩红线?
近日,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雇佣私家侦探跟踪偷拍并举报多名法官违纪违法的湖南益阳人吴某,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建顺认为,采取跟踪偷拍手段构成违法。当然,依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只有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责任。
杨建顺解释说,公民要实现宪法所确立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监督官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基于通过合法途径和手段所获取的事实根据。这就涉及证据的确实性和充分性的问题。要很好确保公民该权利的实现,不是让公民采取非法手段搜集证据,而是要全面、切实建构基于公民所提供的初步事实根据而展开后续相关调查取证工作的制度、机制和程序。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黄晓亮认为,依据宪法规定,公民有监督的权利。而依据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国家工作人员也应当接受公民的监督。公民监督国家工作人员,需要知晓国家工作人员关于工作的相关信息,因而公民对国家机关以及工作人员的活动享有知情权。
简而言之,公民为了监督国家机构及其国家工作人员,去打听或者搜集国家工作人员相关个人信息,属于其对自己知情权和监督权实现的表现,在具备正当性的情况下,不会侵犯国家机关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包括公民个人信息权),因而处于法律的范围之内。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