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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空姐代购逃税被判刑,范冰冰却只用交罚款?


随着各媒体的介入,网友们的关注点逐渐从范冰冰案件本身转向更深层的分析。

昨天一个最热的问题是关于空姐的。

这位前空姐李晓航,因多次携带从韩国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入境未申报而获刑,2012年被认定为逃税113万元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1年,2013年二审被改判为三年。

光看数额,似乎挺不公的。

逃113万元税的判了实刑,逃几个亿的补缴了事?

关于这个问题,早有专家进行了大量分析。

整理如下,一起来看看。


1、为什么李晓航被判刑,范冰冰只需要补缴税款及罚款?

陈有西,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

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将刑法第201条偷税罪改为逃税罪,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李晓航与范冰冰罪名不同。一个是走私罪,一个是逃税罪。

犯罪构成要件不同。走私罪也是偷逃税款。但是跟逃税罪是不同的,是违反海关法规的行为。走私罪没有行政罚必经前置程序。


2、“逃税”与“偷税”区别何在?

胡功群,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刑法修正案(七)实施后,将“逃税罪”取代了原来的“偷税罪”。

参与立法的专家认为,把要缴纳的税款想方设法不依法缴纳,本质确实只是逃避,从已缴国库的税款里瞒了别人拿钱,才叫偷或盗。更深一层的意思,偷是明显的贬义词,而逃避却是主要表达一个客观事实,可以说是中性词。原来习惯上用“偷税”这个概念,实际上逃避纳税义务是这类犯罪的本质特征,这样在表述上更准确一些。

刑法修正案(七)的罪名改变,体现了司法的人性化,也被认为体现了中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安定有序。刑法修正案(七)加大了税务机关的权限和责任,减少了刑事处罚的范围。


3、首次处罚是否等同于认定范冰冰首次逃税?

赵磊,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

根据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首次处罚既不是常人理解的犯事也非发现,而是要在涉嫌逃税事由之日起前五年内是否存在过因逃税罪承担过刑事责任或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在此基础上才构成逃税罪。

“发现”抑或“犯事”是指税务机关作为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审查或处罚的法定职权,在法律上即便过去纳税人存在逃税问题而在本次一并发现的也只能按本次一并处罚,在行政处罚上按一次计算,绝不能将扣缴义务人的失职责任转嫁到纳税人身上。本案中,无论范某过去有多少次逃税行为,只要其符合刑法修正案关于逃税罪的第四款即阻却事由的规定就不应予以刑事处罚,从而将行政处罚刑事化。

陈有西

法定首次刑责豁免,则不论多重情节。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不是指以前偷税了几次,指发现处罚的第一次,只走行政处罚程序,不走刑事责任程序。


4、逃税几个亿,仅受到行政处罚,是否太轻?

黄京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刑法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以刑罚为后盾,保障国家税收安全。目的在于及时追缴税款,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

樊勇,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

税务部门处罚决定总体上兼顾了法律、社会和政策效果,体现了宽严相济、实事求是、区分情形、综合考量的宗旨。

施正文,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

“阴阳合同”是一段时间以来社会各界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税务部门对于范冰冰拆分合同的处罚较为严厉,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对今后类似涉税违法行为起到强烈教育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