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移动公司为何乐意被骗268万元
***镇移动公司为何乐意被骗268万元
各相关部门并尊敬的领导: 2006年浙商朱某云受让取得湖南省***镇市**县**镇桔城路原**县供销大厦部分房产。尔后,朱某云将其中一楼门面出售给他人。2007年***镇移动分公司拟购买自控营业厅,与朱某云商谈购买门面事宜。2007年10月19日***镇移动公司委托***镇金诚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原供销大厦临街一层两间门面(即洞口大药房)进行市场底价评估,金诚公司评定价值为202万元。***镇移动公司认为底价太低,于2007年11月15日再次委托金诚公司进行底价评定,并支付8000元评估费。2007年11月29日金诚公司评定底价为281万元。 2008年1月29日,***镇移动公司与朱某云签订《桔城中路自控厅买卖合同》,以268万元购买朱某云一层两间97㎡门面(该门面此前已被朱某云出售给他人)。购房款支付给朱某云后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交房义务,***镇移动公司也未要求朱某云履行义务。 2009年初,朱忠于远赴国外未归。***镇移动公司顿感事态的严重,于是到公安局报案。
经查,***镇移动公司与朱忠于签订的房产购买合同约定的门面根本不是朱某云的,而系浙商谢松林所有。***镇移动公司随后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救济,均无任何结果。 综上所述,我们全体***镇移动公司工作人员百思不得其解。临街门面身处人来人往的闹市之中,移动公司领导为何不实地踏看,以查明房屋究竟系何人所有?移动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办事程序非常严格和复杂,为何不去房产部门查明门面的转移变更登记情况?移动公司有专职法务部门,为何不让专职律师参与购买过程?金诚公司第一次评估底价为202万元,移动公司为何要重新委托评估,故意抬高底价为281万元?为何移动公司要舍低就高?支付给朱某云购房款后,为何不要求朱某云履行交房义务?为何要等朱某云出走国外后,移动公司再行使法律救济权利?是否有不可告人的目的? 我们所知道的并不止于此,但我们敢怒不敢言,只有用书面形式告知你们,万望你们依法处置,否则我们只有上访上网以求公道。
***镇移动公司全体有良知的员工及中高层部门负责人 2010年12月27日 送: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移动湖南有限公司 湖南各地州市移动公司 中国移动湖南公司***镇分公司 **县检察院、公安局、纪检会 ***镇市检察院、公安局、纪检会 湖南省检察院、公安厅、纪检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共中央纪检会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报 检察日报、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 红网、凤凰网、百度、搜狐、新浪、雅虎等相关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