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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口技术的出口许可意向书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出口属于限制进口技术的申请做出批准决定的,发给技术出口申请人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申请人取得技术出口许可证意向书后,方可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并签订技术出口合同。  出口许可意向书是管理限制出口技术出口的官方审批文件,是一个必须的过渡性审批文件。申请出口许可意向书是对属于限制出口技术的出口管理过程中的一个中间环节,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技术出口经营者在申请技术出口具体操作中,都必须先申领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作为最终完成技术出口申请工作即领取技术出口许可证的前提和基础。只有领取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后,技术出口经营者才可以办理后续的对外事宜,如邀请对方技术考察、技术和商务谈判,之后对外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并报请合同审批、领取技术出口许可证等。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20011230]  第九条 出口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外经贸部颁发统一印制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以下简称《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见附表二)。《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的有效期为1至3年。  在申请出口信贷、保险意向承诺时,必须出具《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金融、保险机构凭《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办理有关业务。  第十条 对没有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的限制出口技术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不得做出有关技术出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1210]  第三十六条 技术出口申请经批准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发给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  申请人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后,方可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技术出口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