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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颁布规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规章

2006年1月1日,由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依据《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核出口管制条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国家进出口管制法规制订。该办法是在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综合国力逐步增强的形势下,进一步规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的一部重要规章,对建立健全国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体系和制度,规范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进出口秩序,维护我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树立我负责任的国际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新办法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增加了管理范围。在原有敏感物项和技术基础上,增加了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计算机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同时明确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过境、转运、通运时的许可证管理要求;其次,建立了进出口许可的属地化管理和中央、地方两级管理制度,企业可在当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第三,与办法同时公布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目录内大部分物项已确定了唯一的海关编码,将大大加强商务部门和海关对两用物项进出口的监控和管理力度,同时方便企业申报进出口许可和通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