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客服
寻找我们
扫一扫

扫一扫加我

返回顶部

首页 > 涉外服务 > 当前

限制进口技术的进口许可意向书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对进口属于限制进口技术的申请做出批准决定的,发给技术进口申请者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技术进口经营者取得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后,可以对外签订技术进口合同。  由此可见,限制进口技术的进口许可意向书,是对属于限制进口技术的进口管理过程中的中间环节的官方审批文件,是一个过渡性的审批文件,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技术进口经营者在申请技术进口具体操作中,在一般情况下都需要申领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作为最终完成技术进口申请工作即领取技术进口许可证的前提和基础。此时,申领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是一道必经的审批程序,只有领取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后,才可以对外签订技术进口合同,并方能报请合同审批、领取技术进口许可证。  应当注意的是,一般情况,是指申请人在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前,尚未对外签订技术进口合同。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在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前,已签订技术进口合同的,申领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就变成了一道不是必经的审批程序。此时,申请人不必再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申领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而可以在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时一并提交技术进口合同。但是,在通常情况下,技术进口经营者在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前,最好不要先签订技术进口合同。因为所要进口的技术可能是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技术甚至有可能是属于禁止进口的技术,其技术进口申请就可能不会被批准。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20011230]  第九条 进口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外经贸部颁发统一印制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以下简称《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见附表二)。技术进口经营者取得《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后,可对外签订技术进口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1210]  第十三条 技术进口申请经批准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发给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  进口经营者取得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后,可以对外签订技术进口合同。  第十五条 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时,可以一并提交已经签订的技术进口合同副本。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及其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一并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