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诉 状
原告:王功萍,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县市园珠笔厂下岗职工,联系电话:139****9401,现住**区马蹄社区居委会1组41号。
被告:朱某红,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县县***镇三塘村罗塘组9号,现住**县市**区马蹄居委会安置地。联系电话:150****4876
被告:尧某金,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小文化,武冈市人,住**县市**区敏洲路。联系电话:134****4761。
被告:罗某喜,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县县***镇罗家村铁铺组,联系电话:0793***251。
被告:罗某裙,女,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县县***镇新桥街2号附1号。联系电话:5636220,系被告罗某喜媳妇。
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被告朱某红、尧某金、罗某裙共同赔偿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费、陪护人员工资、误工费、交通费、后期医药费、精神抚慰金、赡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275745.96元。
事实和理由:
2008年8月8日下午5时许,原告受被告朱某红的雇请与安排,给被告罗某喜座落在市敏洲西路华夏田园安置地二号新屋二楼建筑架上安装落水管时,当原告走上该房屋建筑架板上后,突然该房屋建筑架顿时倾斜散架倒塌,导致原告从该房屋架子建筑折夹板上摔倒在该房屋的基础梁上,致成原告脚踝骨碎性骨折、腰脊椎骨压缩性骨折、坐骨神经受损等不同程度的严重伤势,当即被送往市中心医院抢救治疗。同年8月9日原告先后转入市正骨医院、湘雅附二、三医院等医院住院治疗长达110余天。在此期,除被告朱某红支付原告医疗费20000元外,其他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分文。由于原告家庭经济十分饥寒,迫使原告伤势未愈的情况下,被迫出院在家痛不欲生在床上,且大、小便失禁。2009年1月7日,原告经**县市人民司法鉴定所鉴定评定为陆级伤残,阴茎勃起障碍,必要时补充鉴定(原告保留另行诉讼要求赔偿的权利)。鉴于上列各被告房屋架子夹板安全隐患的不作为行为,致成原告陆级伤残和严重经济损失的结果,迫使原告住院长达110天之久(至今未愈),造成原告一次性伤残赔偿金1382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陪护人员工资4000元、原告误工工资6000元、交通费1674元、医药费53359.96元,后期治疗费85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2000元、赡养费20000元,共计275745.96元。上列各被告应负有不可推卸的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为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备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县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功萍
201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