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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心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老年人易某损害赔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报送单位:长沙市天心区法律援助中心

 

 

 

【基本案情】

201683018时左右,易某与家人在天心区某饭店用晚餐(以下简称某饭店),庆祝易某80岁生日。期间,某饭店店员向易某家人推荐一款A食品公司生产的“泰式鲜榨特浓椰子汁 ·植物蛋白饮料”(以下简称椰子汁)。易某及家人喝完后感觉身体不适,某饭店老板沈某和A食品公司业务员将易某及家人送往长沙 XX医院检查治疗,第二天早上,易某感觉身体状况恶化,由女儿杨某某送到上一级医院住院治疗 12 天,花去医疗费 4000余元。易某及家人要求某饭店和A食品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相关损失2万余元,但某饭店和A食品公司互相推诿。杨某某拨打 12345市民热线投诉,某电视台媒体记者也到易某住院的某医院以及就餐的某饭店采访,某饭店老板和A食品公司负责人当着媒体面均表态椰子汁因包装进入空气或储存在常温下导致变质,愿意承担相关责任。但当易某及家人多次向某饭店和A食品公司索要医疗、护理等费用时,却都以易某住院与他们无关为由拒不支付。20161019日,易某无奈之下向天心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天心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决定为80岁高龄的易某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认真仔细地查阅受援人易某向天心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的发票、视频、住院记录等证据材料后,又约见受援人及家属,详细了解事情的经过和具体细节以及受援人的想法和诉求,也告知了维权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

在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和了解案情后,承办律师考患到虽然易某饮用椰子汁后出现身体不适住院治疗,某饭店和A食品公司也当着媒体的面承认椰子汁有质量问题并愿意承担相关责任,但缺乏相关证据证明易某饮用椰子汁和身体不适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虽然金额不大,诉讼之路却会复杂漫长。鉴于案件的特殊性,承办律师决定先组织三方进行调解。2016111日,承办律师组织易某与某饭店老板沈某 A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进行协商,建议赔偿6000余元给易某,但沈某和王某表示咨询过其他律师,认为易某会打不赢官司而不同意赔偿

承办律师着手进一步收集补充其他证据,做好起诉的相应准备,并再次告知受援人诉讼中的风险点。

201611 9 日,承办律师到天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取相关证据。了解到易某打 12345 市民热线投诉后,天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某饭店因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 4 18 日,承办律师代理原告易某诉被告一饭店,被告二A食品公司食品安全损害赔偿案在天心区法院成功立案。201766日,天心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办理结果】

经过一审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对于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无争议。天心区法院认为原告易某饮用椰子汁出现身体不适入院检查,身体情况恶化住院治疗,住院治疗与饮用椰子汁相隔不到一天,时间上联系紧密,且考虑到易某年逾 80岁,食用变质食品发应当较常人剧烈,恢复亦较慢,其住院治疗符合常理,认定椰子汁与原告易某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因果联系。易某出院诊断无确诊食物中毒,认为其损害系多种原因综合造成,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比例大小难以确定,酌定被告按原告易某损失的 50%进行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认定原告易某的损失为 6000元。某某法院-审判决A食品公司、某饭店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易某3000元。一次性赔偿易某三倍赔偿金9000元。

 

【案例点评】

本案系因产品质发的人身损害赔A食品公司在媒体采访和审过程中均承认存在变质问题,原被告双方对于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无争议。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椰子汁与原告的损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原告急诊病历初步诊所为“食物急性中毒?”,住院病历出院诊斯为多发性酶梗死,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被告在承认梯子汁变质的情况下,未对椰子及患者呕吐物、胃容物等进行食物中毒的相关检测鉴定,造成椰子汁与原告易某的损害结果是否有因果联系无法查明。承办律师在收集证据时打破习惯性思维方式,查找了相关医学资料,做好开庭的充分准备,提出没有相关论据证明食用变质食品不会导致某些疾病的急性发作这一意见。法院尊重事实,充分考虑原告身体的具体情况和饮用变质椰汁与身体损害的因果关联、责任划分,支持了受援人易某的部分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