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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宠物狗惊吓摔伤,狗主人也需担责!


报送单位: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罗某饲养了一条高个金毛犬,2016630 日早上,罗某的母亲牵着金毛犬去遛狗,遇到家住附近的七旬老人陈某,金毛犬突然靠近陈某并做出"站立"动作,受到惊吓的陈某下意识地往后退,因没站稳而摔倒在地。事发后,陈某被送往附近的医院救治,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陈某左尺桡骨远端骨折,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综合评定为八级伤残。罗某为陈某垫付医疗费用共计1万余元。

陈某出院后,双方就人身损害赔偿一事协商未果,陈某家属委托湖南某律师事务所邓律师代理诉讼。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事发当时原告陈某及其家属均没有报警,也没有其他第三方在场,且被告在电话中不认可狗伤人的事实,诉讼维权缺少证明案件事实的基本证据。在此情况下,承办律师陪同陈某家属再次找到被告,以协商赔偿为由向被告取证,前往事发现场进行拍照、定位,固定被告侵权事实证据。

20171月,承办律师代理陈某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罗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 11 万余元。庭审中,被告罗某当庭承认自己的狗伤人的事实,但辩称狗并没有咬伤原告,是原告见到狗时自己没有站稳而摔伤,而且自己已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办理结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经过庭审,认定原告摔例系被告养的宠物惊吓所致。被告作为饲养人依法应赔偿原告相应损失。同时,原告受到惊吓例的原因,固然有受到狗的影响而产生惊吓的成分,但亦有其注意力不集中的原因。综合考虑后认定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赔偿款5万余元,扣除告已经承担的1万余元后,被告罗某还应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案例点评】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携带宠物进入公共场所,一定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管好自己的宠物,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201951日开始实施的(长沙市养大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市民狗时,需在其部佩戴犬牌,用两米以下的犬绳牵领并为其佩戴犬套。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市民要怀抱犬只,或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不得由14岁以下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根据以上规定,市民携带宠物前往公共场所时,需为宠物佩戴犬牌、犬绳、犬套等,并严格按相关规定履行管理和安全注意义务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也令人引发热议和思考。本案中的金毛犬本性温驯,一般不会主动攻击人,法院查明的事实也清楚的表明,该金毛犬确实没有咬伤原告,甚至没有接触到原告的身体,为何法院仍判决被告承担责任?通过对法院的裁判意见分析可以看出,本案中的金毛犬虽然没有对原告做出扑、咬等直接接触人身的攻击行为,但由于被告的宠物犬当时有主动接近原告的情形,加上狗的体型较大,狗的“站立”行为致使原告遭受惊吓站立不稳而摔倒,应当认定原告拌倒系被告犬只惊吓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被告作为该狗饲养人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赔偿原告相应损失。

宠物伤人案件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具有偶发性特点,经常还会遇到侵权一方事后对案件事实予以否认的情形,而以上又是法院审查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本案提示大家,宠物伤人案件发生后,受害一方在对伤者进行教治的同时,一定要采取报警、拍照等措施及时固定证据,为后续顺利实现诉讼维权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