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谁有权担任其监护人?
成年人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谁有权担任其监护人?
案例
40岁的李某被某医院诊断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经司法鉴定机关确认其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李某没有结过婚没有子女,且父母已经去世,也没有兄弟姐妹。李某的舅舅刘某一直照顾着李某。在这种情况下,刘某可以向法院申请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担任其监护人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 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延伸解读
根据《民法典》第 24 条的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李某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其舅舅刘某虽然不属于近亲属的范畴,但是一直承担着照顾李某的任务,因此刘某可以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或者与李某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有关组织沟通,由其向法院申请认定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法院认定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就涉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确定监护人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在成年人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情况下,可以由该成年人其他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其监护人。本案中,李某未婚未育且父母均已去世,也没有兄弟姐妹,李某的舅舅刘某在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在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同时,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其为李某的监护人。当然,刘某也可以在法院宣告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通过被监护人李某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方式担任其监护人。李某的住所地应根据《民法典》第 25 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此外,如果李某经过治疗后恢复到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辨认或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水平,则李某或其舅舅刘某均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李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以及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等综合判断是否宣布李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