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报送单位:长沙市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4 年以来,谭某某在宁乡市某社区经营一家成人用品店,该店经营范围为卫生用品零售。谭某某在经营该店期间,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网上购买“每粒坚”“蚁力神”“老中医补肾丸”、“伟哥1+1”等保健食品在店内销售。2018年2月26 日,宁乡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在该店查获并扣押“每粒坚”1大盒、“蚁力神”1 大盒、“老中医补肾丸”1大盒、“伟哥 1+1”2 大盒。经湖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查获的上述四类保健食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办理结果】
2018年7月6日,宁乡市公安局以谭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8月17日,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以谭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9月18日,宁乡市人民法院以谭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案例点评】
成人用品店内销售所谓的性保健品是一个较为普通的现象,但很多属于违法违规销售甚至是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行为。
第一、成人用品店销售保健食品应有相应资质,成人用品店的经营批照一般是卫生用品零售,但相关性保健品是现于保健食品的范畴。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银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如果成人用品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是不能在店内销售保健食品的。
第二、成人用品店销售的保健食品应当是经审批许可的保健食品。根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市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而本案中,谭某某所销售的“每粒坚”等保健食品场是从网上购买,进货时没有查过供货者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产品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经查均属于未获得卫生部门审批的食品。
第三、成人用品店销售的保健食品如果含有非法添加的物质,属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构成犯罪。根据《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西地那非是《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公安机关从谭某某所经营的店内扣押的“每粒坚”等保健品,均检测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现实生活中,相关成人用品店从网上所购买的所谓的性保健食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