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执行人抗拒执行之对策
核心内容:对于已经做出的仲裁裁决,被申请人不愿执行裁决,申请人申请执行后,被申请执行人依然抗拒执行,对于这种行为有什么对策呢?下面由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造成执行难的原因很多,如被申请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债务人无视法律,抗拒执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严重;对抗拒执行的行为打击不力等,但被申请执行人抗拒执行是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解决好被执行人抗拒执行问题,对缓解执行难具有重要意义。 一、申请执行人抗拒执行的原因 1、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公然暴力抗拒执行。一些被申请执行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不但不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故意抗拒法院的执行活动,对法院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谩骂、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甚至围攻和殴打法院执行人员。如去年发生在某地的一起暴力抗拒执行案件,被申请执行人不仅自己不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故意煽动自己的亲属和周围的村民围攻法院执行人员,他们多次将执行人员推倒在地,并且进行殴打,直到当地公安民警和法庭干警闻讯赶到后,该起暴力抗拒执行案件才得到制止。 2、我国市场主体的信用观念和信用制度的缺失,也是造成被申请执行人抗拒执行的一个因素,突出表现在我国传统的“赖帐、躲帐”不良文化上。例如民间俗语中常说的“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欠钱的是爷爷,讨债的是孙子”等,就是对这种不良社会道德的真实写照。同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信用制度还不够健全,对经济交往中的种种欺诈行为制裁不力,对欠债不还者缺乏严厉的处罚措施,这样无形中纵容甚至助长了被申请执行人逃避执行行为的孳生和蔓延。例如,对欠债不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就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欠债企业破产倒闭后,对企业的经营者没有实行相应的“信用死亡”和“行业禁入”规则,使他们有机会另辟财路。这种观念上的落后和制度上的不健全,使得被申请执行人思想上产生抗拒执行的意识。 3、对被申请执行人抗拒执行行为打击不力。抗拒执行行为的现象如此严重,与对此类行为打击不利有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抗拒执行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交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然后再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最后由人民法院定罪量刑。但在处理时,往往由于有关机关不能有效配合,难以对抗拒执行者及时进行刑事处分,最后只能由法院作出司法拘留或者进行罚款处理了事。因为法律权威性的操作性不强,使得一些被申请执行人敢于藐视法律,甚至敢于公然抗拒执行。 4、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严重,致使被申请执行人抗拒法院的执行。主要表现在,某些地方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从保护本地区经济利益出发,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干预,甚至阻挠执行,使被申请执行人敢于对抗法院的执行工作,致使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能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对被申请执行人抗拒执行的对策 被申请执行人抗拒执行,已严重损害了法律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1.加快强制执行的立法步伐,为解决被申请执行人抗拒法院执行提供法律依据。我国还没有独立的强制执行法,现行的强制执行程序包括在民事诉讼法中,而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程序仅规定了30个条文,虽然为人民法院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强制执行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如此少的内容必然导致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也必然导致强制执行制度的不完备和执行过程中的无法可依。因此,制定一部独立、系统、完整的强制执行法也就势在必行,加强各种强制执行措施,为解决被申请执行人对抗执行提供法律依据。 2、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公民遵守法律。法院的执行工作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思想性很强的工作,执行活动要体现出对公民宣传法律的作用和对当事人起到依靠法律、遵守法律的教育作用。因此,普法教育刻不容缓,使消极对待应承担的义务,采取拖、赖、躲、逃等手段对抗执行的被申请执行人明白,不自觉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将承担什么样的后果。 3、推进执行体制改革,增加执行力量。要做好执行工作,必须进行改革。(1)进行执行管理体制改革。在高级法院辖区内,切实建立统一管理和协调的执行工作新体制,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工作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调动、统一协调、统一管理,理顺上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和领导关系。(2)加强执行权运作机制改革,将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进行分离,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减少被申请执行人逃避执行的时间。(3)加强法院执行力量的配备,切实解决执行人员不足的现状。现在,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人员配备明显不足,无法适应执行案件大量增加的状况,所以必须配足执行人员,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4、探索执行方式改革,穷尽强制执行措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利益分配呈多元化发展的趋势,法院的执行工作也要适应这一变化,不断探索新的执行方式,确保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得以实现。同时,还要摒弃计划经济时期的执行思维,将债权的实现从现金的支付、所有权的变更扩展至经营权、使用权的转移,债权转股权,返租赁经营等方面,使法院的执行工作有更大的空间和广度。依靠新闻媒体,对被申请执行人对抗执行的事件和处理结果进行暴光,将他们公之于众,营造一个良好的执行环境。有的人民法院现在开展了有奖举报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方式,并且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5、切实发挥终极保证措施的作用,有效打击对抗执行的被申请执行人。《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313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这就是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终极保证措施。从刑法理论上讲,刑罚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适用,并且由专门机构执行的最为严厉的国家强制措施。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被执行的自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要对抗刑罚这种国家强制措施,都会三思而后行,不敢轻易的越雷池半步。[page] 如果能有效使用好这一保证措施,是可以起到执行保证作用的。但是,《刑事诉讼法》已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罪的管辖权交给了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这在某种程序上出现了司法机关在执行受阻时,得不到及时排除的局面。我们不妨这样设想: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罪的管辖权交给人民法院,由法院执行法官或者执行合议庭直接行使处罚权。程序设置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首先由执行法官或者执行合议庭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强制执行令,同时发出申报财产通知书和没有能力履行判决、裁定举证通知书。由被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令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自动履行义务。如果履行有困难的,应当在指定的期间内向执行法官或者执行合议庭申报财产,并且举出充足的证据证明被申请执行人确实无执行能力或者举出生效的判决、裁定确实有错误,已经进入再审程序的证据。否则,执行法官或者执行合议庭将案件移送本院立案庭进入刑事审判程序,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此后,再由人民法院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这样,如果被申请执行人不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那么首先面临的是承担刑事责任,其次才是经济责任;如不履行义务,将自己置于人财两空的境地,从而直接起到迫使被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的作用。 目前,从某种意义上讲,人们已经不惧怕判决的强制力。因此,仅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机关的努力,是无法彻底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必须通过立法来制止被申请执行人对抗执行的倾向,引导人们遵守法制秩序,遵守市场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