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一般由哪个法院具体执行?
执行案件一般由哪个法院具体执行?
答: 《中华阿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怎么理解这条法条了?第一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判决书好懂,裁定书有些律师都一下搞不懂,这裁定一般指申请财产保全的查封、冻结、扣押等诉前财产保全、诉中的财产保全这些都是有审理这个案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是二审人民法院,因为二审根本上以后可能接触不到这个案件,如果双方都服从判决的话。或者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同一级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这主要针对的情形就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和需要保全的财产不在一个区域,法院一般是按照一个县级单位设立的,说白了就是审理这个案件的法院和财产绝对不在一个县级单位,否则,就不必要委托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了。广义的强制执行包括财产保全在内。再来说说刑事判决、裁定,刑事判决主要分为刑事案件的罚金,没收财产等判决中的财产部分,裁定主要指司法机关做出的裁定涉及到的财产部分,刑事附带民事中的民事部分还是按照民事的强制执行来处理,和刑事案件中的判决、裁定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