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在审理工伤赔偿案件中,时常发现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的情形,对于未经工伤认定,且当事人对是否构成工伤有争议的案件,仲裁委员会不能作出工伤赔偿的裁决,法院也不能作出工伤赔偿的判决。
对这些案件的审理,在仲裁前置程序中,应中止审理,并告知当事人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若在诉讼中,应以当事人未经工伤认定程序,且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职权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提出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一年内提出申请。
超过申请期限的劳动部门不予受理;提出申请时,请到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劳动部门提交正式的书面申请材料。
需要提交的材料:
1、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做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决。
2、抢救医院或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当天及连续治疗)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属于受伤害职工近亲属申请的,应同时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工伤认定申请书(申请书中写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原因经过、受伤部位和程度等)。
5、交通事故伤害或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
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提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抢救证明和《居民医学死亡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突发疾病时间、死亡时间的证明。
7、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复印件。
8、相关证人、证言、证据等。
9、填写完整的《工伤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