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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劳动关系中的不诚信行为?

劳动关系中不诚信行为的成因   12月3日发布的《劳动关系诚信建设主题社会报告》指出,不诚信行为频发具有深刻的社会、制度与文化原因。概括而言,劳动关系中的不诚信行为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成因:   一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尚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健全。   目前,虽然一些行业和地方已制定了相关的信用法律法规,但整体来看,覆盖面有限,尚未建立全国性的专门信用法律法规,难以形成明确的法律制度和约束机制。更重要的是,对于信用信息采集与评价、信用信息使用、信用市场监管以及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等方面尚未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制约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为不诚信现象提供了生存空间。   二是不诚信行为违法成本较低,且存在一定的隐蔽性,在司法实践中难以一一查明。   一些常见的失信行为,例如,伪造劳动者签名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均有可能是伪造者,双方各执一词,相互指责。审理案件的仲裁员、法官往往难以判断哪方失信,难以对失信人采取惩戒措施。   三是大量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不诚信行为。   根据有关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劳动用工管理混乱,工作流程缺乏,存在大量管理漏洞,容易被一些别有用心之利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不诚信行为的发生。   合力打击劳动关系中的不诚信形象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劳动法分会会长姜俊禄提出,为减少劳动关系不诚信现象,构建和谐的劳动用工关系,弘扬诚信之风,有关方面可以采取以下思路:   一是强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作为信用主体的诚信建设。强化企事业单位诚信建设,创新信用分类监管模式,建立诚实守约和守信经营的约束机制,加大对重点涉信组织信用记录的审查力度。同时,健全个人信用档案应用机制,加强对重点涉及人群的监管力度,增强个人诚信自律和公民守法意识。   二是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建议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对不诚信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一经发现,依法严格进行惩戒,并根据不诚信行为的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针对此类行为加大惩戒力度。   三是将失信行为向社会公开。实践中,一些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对不诚信行为进行详细描述,明确当事人的不诚信表现,并通过将裁判文书在互联网进行网上公开的方式,加大威慑力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是加强部门协调协作,打击不诚信行为。建议人民法院与工商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稽核部门、税务稽查部门建立联席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合作,形成打击不诚信现象的合力。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