忙碌的工作成了生活的一部分,但是有没有人想过这样一个问题,一旦不幸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了交通事故,是按照工伤的途径来理赔呢?还是按照一般交通事故的途径来理赔呢?这还真是一个问题,相信不少人也想知道吧。那么接下来,就请看下文吧!
首先,我们先来明确两个概念。
第一,什么是工伤事故?
简单点说就是工作中或者上下班途中因意外原因所造成的身体损伤。所以要求一定是在工作中、或因公外出途中、或上下班的过程中所受的意外损伤才有可能认定为工伤。当然还有视为工伤的情形,也可认定为工伤。(找法网小编在这里就不一一罗列了,大家有兴趣可以在文章下或后台留言咨询)
第二,什么是交通事故?
简单说就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重点是在市政道路上和因过错或意外。
明确了概念,很明显,两者存在重合的可能,所以这里就面临了一个问题,当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竞合,是否可以同时获得两种情况的相应赔偿?
举个例子:小铭同学在上班途中,在道路上发生了非本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那么小铭同学原则上就既可以申请对方车主和保险公司的赔偿,又可以找单位请求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其次,我们了解一下有何法律依据。
在我们国家,关于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是最为常见的一种重合,是否可以得到双重赔偿,国家没有统一的法律来规定。这个由各省、市和自治区来规定,而且规定也并不一致。在北京等省市,是可以得到双重赔偿的,因为法律没有相抵触的规定,而且《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中规定除了一次性票据报销的除外均可以获得赔偿(双赔);而在四川等省市自治区,却规定了不能得到双重赔偿,而是类似地规定了交通事故赔偿额不足的工伤保险应当补足差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律师在此建议各地仲裁机构或法院,在工伤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发生重合时,除了一次性票据报销的之外其他赔偿项目均应获得双赔,借鉴首都北京的做法,这样更有利于保护伤亡者及其家属。
并且从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看,两者的请求权并不相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不同,而且还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所以职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交通事故理赔是合理合法的。
最后,很多人都想知道,是不是竞合时,所有项目的赔偿都能拿到双份呢?
其实,并不是这样的,比例说,医药费吧,你治疗花了多少钱,那你就可以得到多少钱,这个医药费只能拿一份,并不是双份哦;还有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费等。其实不难看出,这些费用都有一个共性,就是都要开发票(原始的哦,不是复印的),哈哈,因为发票只有一张,所以只能在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两种索赔途径中选择一种。(虽然这话说的有点粗,但是理不粗啊,相信很多人也是看懂了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