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谈如何理解《民法典》中“好意同乘”的规定
摘 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类车辆越来越多,交通事故中“好意同乘”行为也越来越多。为了更好地弘扬助人为乐的价值导向,更好地引导良善社会关系的建立,促进社会和谐,体现法律公平公正,平衡同乘人与机动车一方的利益,《民法典》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实施“好意同乘”行为的机动车一方可以减轻责任。但暂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确定如何认定“好意同乘”以及如何确定减轻机动车责任的依据和幅度。因此,对“好意同乘”行为及减轻责任的探讨具有实践意义,故笔者发表粗陋意见,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必要性;认定条件;非营运机动车;责任承担
一、 “好意同乘”在《民法典》中予以明确规定的必然性与必要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手中的摩托车、电动车、轿车等越来越多。而人都有自己的亲朋好友,在偶然的情况下,因其情谊关系,难以避免地会无偿地搭乘自己的亲朋好友。然而,不管是什么车,都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那么发生事故后,同乘人的损害由谁来承担?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并无明确的法律规范。司法实践中,所依据的是法律原则、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而以此为凭,会带来一定的负面效应。因为驾驶人会觉得我不过是好心载你,出于好意,还要我承担如此重的责任,好心没好报,从公德来讲同乘人就不应当向驾驶人主张责任;而同乘人会觉得是驾驶人的原因导致的事故,从法律原则上来说驾驶人就应当对同乘人的受伤结果负全部责任。这样的分歧,最后导致的结果是亲友反目成仇,驾驶人也因害怕担责而拒载的人情冷漠、世态炎凉。这样的结果明显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为了弘扬助人为乐的社会精神,为了更好的平衡双方利益、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在民法典中规定“好意同乘”的条款就应时而生。
二、 如何在实践中应用《民法典》中关于“好意同乘”的条款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从该规定来看,可以确定“好意同乘”的认定与责任承担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衡量:一、机动车是非营运机动车;二、同乘人为无偿搭乘;三、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四、驾驶人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那么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来把握上述条件呢?笔者做出如下浅显分析。
(一)认定“好意同乘”行为成立条件的探讨
要确定是否属于“好意同乘”行为,从法条规定来看,理应符合机动车为非营运机动车、同乘人为无偿搭乘。那么如何理解非营运机动车与无偿搭乘两个概念才是正确的运用与把握呢?笔者认为应当对同乘人与驾驶人之间是否存在运输合同合意以及情谊属性来综合考虑。我们从生活中几个常见的问题来分析探讨,比如:出租车、滴滴车等营运性车辆实施的无偿搭乘行为,超市或者其他营业性场所的无偿提供车辆接送服务的行为,同乘人自愿支付油费或过路费的行为。
1.营运性车辆能否成为“好意同乘”的机动车
就出租车、滴滴车等营运性车辆实施的无偿搭乘行为而言,应当着眼于对非营运机动车的理解。如果将“营运机动车”看成一个整体,“非”作为否定性描述来看,那么就理应排除出租车、滴滴车等营运性质的车辆。但是这样的理解,实际上是将出租车、滴滴车等驾驶人排除在“好意同乘”行为人的范畴之外的,有人为地将社会割裂之嫌,导致这一部分群体可能会处于人情冷漠的状态,不利于良善社会关系的倡导,违背了立法原意和精神。所以,正确的理解方式在于,“非营运”是对机动车在单次事故中的状态性描述,也就是说,在事故发生时,机动车处于非营运的状态。即在事故发生时或在此之前,驾驶人与同乘人之间都没有订立运输合同的意思表示,驾驶人提供的搭乘是基于亲友关系或乐于助人的目的等情谊关系而提供的无偿同乘。因此,在基于情谊关系而为的情况下,出租车、滴滴车等营运性车辆实施的无偿搭乘行为,应认定为“好意同乘”行为。
2.为营利目的提供的无偿接送车辆能否成为“好意同乘”的机动车
就超市或者其他营业性场所的无偿提供车辆接送服务的行为来看,超市或其他营业性场所提供接送服务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服务口碑以便更好的营利。因此,该行为与“好意同乘”行为的情谊属性相背离,理应不属于“好意同乘”行为的范畴。
3.驾驶人接受同乘人的费用,能否成立“好意同乘”
就同乘人自愿支付油费或过路费的行为而言,应进行区别对待。如果驾驶人要求同乘人在到达目的地后支付油费或过路费,同乘人允诺。那么双方之间达成了运输合同的合意,驾驶人存在以营利为目的的可能,不应认定为“好意同乘”。如果同乘人到达目的地后主动支付油费等费用,数额低于客运合同所应当承担的费用,驾驶人明确表示拒绝,但同乘人坚持支付的,其本质上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符合双方的情谊关系属性,可以认定为“好意同乘”。
(二)“好意同乘”行为中,如何认定驾驶人对同乘人的损害应否承担责任
从法条来看,驾驶人是否对同乘人的损害承担责任,在于驾驶人在事故发生时是否负有责任,其根本要素在于驾驶人在驾驶的过程中是否具有过错。具体体现为驾驶人是否尽到安全驾驶的义务。在机动车行驶过程中的驾驶人是否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可以以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为依据。认定他人全责的,则驾驶人无需承担责任。反之,则应当承担。但是,在上下车过程中,如何认定驾驶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有部分案例认定,上下车过程中,驾驶人应当在停稳机动车后尽到注意安全提示义务。不过,笔者认为驾驶人在停车时应当考虑停车位置是否会有引发交通事故发生的危险。如果停车位置存在发生交通事故高风险的可能,驾驶人应当承担责任。
(三)“好意同乘”行为中,驾驶人能否减轻责任;按什么比例减轻驾驶人的责任
1.驾驶人能否减轻责任
从法条来看,要减轻驾驶人的责任,需要驾驶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那么故意和重大过失应当以什么标准来进行评判呢?笔者认为,可以参考交通法规。驾驶人实施了交通法规中达到扣减驾驶分12分及吊销驾照等严厉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应当认定驾驶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能减轻驾驶人的责任承担。当然,如果同乘人明知驾驶员存在酒驾、无证驾驶、严重超载等情况,同乘人依然要求搭乘的,应当减轻或免除驾驶人责任。
2.关于应按照什么比例减轻驾驶人责任的问题
从现有判决的案例来看,大部分判决减轻责任的范围大致在20%-30%。笔者认为,可以从驾驶人违反交通法规的程度以及驾驶人错误操作带来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程度来予以考量评价,这样相对可以做出更加细致的减轻程度划分。
三、 结语
“好意同乘”是一种良好的社会互帮互助行为的一个缩影,也是加深亲朋好友之间情谊、帮助陌生人解决困境的有效途径,是维护社会和谐的一大有利因素。然而,由于事故发生后,如果无法公平合理的解决驾驶人与同乘人之间的纠纷,不利于弘扬助人为乐的价值导向,使得“好意同乘”对于社会和谐的功能打上折扣。因而,可以通过设立“好意同乘”类保险等其他方式,同时,通过在实践中正确应用“好意同乘”条款的方式,让“好意同乘”走的更远。“好意同乘”虽然值得提倡和鼓励,但是无论是车辆驾驶人还是乘车人,都应提高自己的交通安全意识,保护自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