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邓某某交通事故提供法律援助案
报送单位:长沙市望城区法律援助中心
【基本案情】
2016年8 月,吴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某大道由南往北行驶,受援人骑二轮自行车由西往东横过某大道慢行道时,造成小型普通客车车头与受援人的自行车右侧相撞,导致两车受损、受援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望城区交通警察大队让定,吴某在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受援人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受援人被送往望城区人民医院进行救治。2016年8月28日,受援人到浏阳某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9月21日出院。该院诊断:右股骨颈骨折,全身多处皮肤擦伤。12月 14日,受援人经湖南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为:构成九级伤残,伤后休息180 天,一人护理 150 天,营养期 180天,后续医疗费 4000元。事后,受授人多次找到吴某和保险公司,但双方就损害赔偿事项仍未达成调解协议。2017年3月1日,受援人来到长沙市望城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咨询。经工作人员指引,他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在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后,指派望城区法律援助律师曾某某为其办理该案。
曾某某认真仔细地查阅了相关资料信息,对受援人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如:是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受援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受援人的伤残情况、是否到权威的鉴定机构进行了伤残鉴定等。2017年3月15日。受被人与承办人到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受援人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财产损失费等合计 18万余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受援人向法院提供了受援人身份证,被告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被告企业注册登记,证明原被告主体身份,商业保险保单证明肇事车投保了强制险和第三者商业险,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被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受援人不承担责任,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受援人鉴定的情况:医院诊断书、入(出)院记录、检查报告证明受援人伤情及治疗情况,门诊费发票证明由受援人垫付门诊费用:住院期间医疗费发票,住院用药清单证明受援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产生医药费的事实:司法鉴定费用发票证明受援人堡付鉴定费用。
【办理结果】
本案经过开庭审理后,承办人与审判员积极沟通,在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的主持和调解下,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保险公司就本次交通事故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其中14万元直接付给原告邓某,余款4万余元直接支付给被告熊某(本案案外人,熊某系被告吴某驾驶车辆的实际车辆所有人)。上述赔偿款于领取民事调解书后十五日内支付:二、原告邓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就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各方当事人损失的赔偿事宜,各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案例点评】
本案系一起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与其他法律援助案件相同。
本案中接受法律援助的受援人也属于典型的社会弱势群体。考虑到受援人的实际情况,从实际出发调查取证,将持农村户口的受援人按照居民赔偿标准计算赔偿费用,力争最大限度地保护受援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的规定,受援人受伤后。应该按照此规定得到赔偿,但因其年龄已满六十岁且户口为农村户口,对于赔偿标准,双方存在很大的争议。在此情况下,承办人秉承认真负责的态度,经过多方调查取证、庭审据理力争、庭后积极与对方当事人沟通,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为受援人获得了应有的赔偿,使受援人及其家属能真正对该起案件的解决结果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