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遗嘱无效的情形应该怎么处理(遗嘱无效和遗嘱不生效的法定条件)
常见的遗嘱无效的情形应该怎么处理(遗嘱无效和遗嘱不生效的法定条件)
一、常见的遗嘱无效的情形应该怎么处理遗嘱在部分无效的情况下,并不影响遗嘱其他有效部分的效力,有效部分按照遗嘱规定的继承,无效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如果遗嘱全部无效,死者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篡改内容无效。 遗嘱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对此种遗嘱须在扣除应当保留的份额后按照遗嘱分配遗产。
经过公证的遗嘱有很强的法律效力,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失去效力,比如:1、遗嘱内容侵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遗嘱”给儿女了,则遗嘱无效);2、遗嘱人在立遗嘱后以事实行为改变遗嘱(A先立遗嘱把一架钢琴给儿子B,后来A自己又把钢琴给砸了,钢琴不存在了,遗嘱当然实效);3、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4、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5、厉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判决确定无效。(这是兜底的,对于前面没有涉及的情况,都可以适用)。
遗嘱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因此,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如果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就是无效的。
无效情形一:遗嘱人立遗嘱时没有遗嘱能力无效情形二: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无效情形三: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内容无效
1、第一个案例中,遗嘱未生效。2、第二个安例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键是两份遗嘱所涉及的财产是否冲突。1)如果两份遗嘱所涉及的财产相互独立,其他要件合法,应当都属于有效遗嘱。在此案例中,则第一份将会生效,第二份遗嘱未生效。2)如果是两份遗嘱相冲突,那么按照继续法规定应当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第一份遗嘱无效。在此案例中,第一份遗嘱是无效,第二份遗嘱是不生效。所以,只能法定继承了。
二、遗嘱无效和遗嘱不生效的法定条件满足以下条件:1立遗嘱人有立遗嘱能力2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表达3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4只能处分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5不得取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人的继承权。否则失效。真实性鉴定由司法机关裁定!
你好,遗嘱不发生效力的情形有:立遗嘱人收到胁迫、欺诈签订的遗嘱,属于无效的遗嘱;遗嘱处分的财产超出个人财产范围的,超出部分无效;遗嘱是伪造的无效;遗嘱被篡改的,被篡改部分无效的;遗嘱缺少其他法定生效要件的情形。谢谢采纳,有疑惑可以追问。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如下: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篡改内容无效。 遗嘱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对此种遗嘱须在扣除应当保留的份额后按照遗嘱分配遗产。
无效情形一:遗嘱人立遗嘱时没有遗嘱能力无效情形二: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无效情形三: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内容无效
现实中常常出现因为各种情形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被认定无效后,涉及的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出现以下情形涉及的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根据法律规定,遗嘱部分无效的情况下,并不影响遗嘱其他有效部分的效力,有效部分按照遗嘱继承,无效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如果遗嘱全部被认定无效,死者的遗产全部按法定继承处理。如果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嘱效力发生争议,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进行确认。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情况作出判决。
只要不违法就行了。你把遗产指定全部归儿子是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你立遗嘱的方式也能排除他的配偶继承你的遗产。可以写明全部财产,到时财产有多有少不要紧的。没有了的部分是不生效的,只对存在的部分生效,比如到时房子可能是一套了。 如果遗嘱公证了,以后要推翻现有遗嘱,也只能是公证,其它方式是不能改变立证遗嘱的效力的。
遗嘱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因此,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如果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就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