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接受遗赠的时间(接受遗赠是事实行为吗)
如何认定接受遗赠的时间(接受遗赠是事实行为吗)
一、如何认定接受遗赠的时间关于遗嘱继承的时效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对受遗赠人接受遗产期限作了规制。《继承法》 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二,对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法院保护的期限作了规制。《继承法》第3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第三,如果受遗赠人在法定时间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其继承权就不再受法律保护;如果遗产承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继承权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间起诉,就丧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
最保险的就是办理公证,在公证员的见证下,你写一个书面表示接受遗赠的声明,发给遗赠人、其他继承人,由公证员制作公证书即可。事后对方有异议的话,你可以凭借公证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后,受遗赠人应接受的这份遗产就转由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
问题:刘伟生前立有遗嘱,死后将自己的一架钢琴送给其学生李丽。刘伟去世时,李丽正在美国留学,1年后李丽从美国回来,才知道刘伟已经去世,又过了1年后,才知道刘伟曾经立有将钢琴送给李丽的遗赠。李丽能否向刘伟的继承人请求该钢琴?李丽可以向刘伟的继承人请求该钢琴。因为李丽直到刘伟死后2年后才知道刘伟的遗赠。依《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的人应当在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刘伟生前立有遗嘱,将钢琴送与李丽,李丽为受遗赠人,但李丽在刘伟死后2年后才知道刘伟的遗嘱,知道时李丽未超过2个月表示接受遗赠,其有权受遗赠。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
二、接受遗赠是事实行为吗不是。法律事实分为事件跟行为,行为中又分为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例如陨石砸垮你家房顶,洪水淹了你家房屋(比喻不太吉利,但是方便理解。。。);事实行为是不表意行为,也就是基于这样的行为不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例如在街上捡到一百块钱,虽然产生了不当得利,但是这并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具体的你自己翻书理解);法律行为是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表意行为,法律规定受遗赠人必须在一定期间内表示是否接受遗赠,那么这里就需要受遗赠人表意。所以说,接受遗赠属于法律行为而不属于事件。
是一种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遗赠行为如果有附加条件的就应该属于双方民事行为。因为遗赠人的附加条件是真对受赠人的,假如受赠人未满足附加条件,那么遗赠书就可能无效。所以说遗赠行为也是双方民事行为。
首先,遗赠抚养协议当然是民事法律行为;其次,遗赠抚养协议是要式行为,必须有书面协议;再次,成立事实上的遗赠抚养关系也可受法律保护,就是你在举证上还是要请教专业律师的。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遗赠与遗嘱相同,均属于订立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因此,两个月的起算点,应理解为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算。若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一段时间才得知受遗赠的事实,那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而此时仍未表示的,才应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17岁一般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是接受遗赠属于纯获利行为,不需要有行为能力的支撑,因此17岁的人可以接受遗赠。
1、只要有证据证明受遗赠的事实即可。2、受遗赠人可以采取任何方式接受遗赠。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表示。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表示。到期没表示的,就视为放弃受遗赠。法律不保护沉睡的权利,你怠于行权,就要承担后果。不过并非没有希望,你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虽然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但是由于房屋一直是你在使用,可以视为事实接受行为。你需要请个很厉害的律师。
你的思维还要再细些就理解这个问题了。其实你在说的是两个事情,一件是致使继承发生的事情,即被继承人死亡这个事情,在法律上划分为事件,因为被继承人死亡多数情况下属于不受主体意识控制的情况(自杀、安乐死除外,因为自杀、安乐死在我国法律上为非法行为),另一件是致使物权的转移发生的事情,即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