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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遭遇家庭暴力时,该怎么办?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成员之间发生轻微的肢体冲突、情绪失控时的谩骂、争吵中失手打伤对方或互相推搡导致一方不慎摔伤等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是一种侵犯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身体权)和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家庭成员主要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基于姻亲和血缘关系形成的亲属,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实践中,还包括共同居住的岳父母、公婆、儿媳、女婿等。

遭遇家庭暴力后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受害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向基层组织或相关部门投诉、求助。

向加害人或受害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反映、投诉、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反映、投诉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劝阻、处理。

(2)向公安机关报警。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会及时出警制止和调查家庭暴力情况,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处置危险状态。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加害人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如果加害行为构成犯罪,将对加害人进行刑事拘留,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向公安机关申请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禁止其再次实施家庭暴力。书面告诫,区别于口头教育、警示和劝导,起到对加害人提醒、警告和震慑的作用。如果加害人再次侵害或暴力升级达到违法犯罪条件,将面临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一般情况下,告诫书一式四份,公安机关留存一份,加害人与受害人各一份,居(村)委会一份。受害人取得告诫书后也有利于固定家庭暴力的证据,为将来诉讼维权提供证据。

(4)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向本人或加害人居住地的所属区或县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72小时内(紧急情况下24小时内)作出保护令的裁定或驳回申请。人身保护令最长有效期为6个月,期限届满可以申请延长。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保护令可以装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骚扰、跟踪辱骂、威胁、恐吓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以及采取其他措施。被申请人违反人身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5)诉讼离婚。

因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难以继续共同生活,对方又不同意离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离婚能让受害人远离和摆脱家庭暴力。受害人提起离婚诉讼时,除了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外,还可以要求加害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6)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最后提醒受害人,家庭暴力的第一保护人是自己。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应坚决零容忍,极力抵制或反抗,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若无力抵抗,应尽早逃离现场并及时报警,减少伤害。遭受侵害时,注意通过拍照、录音或录像方式及时获取侵害过程的证据 身体受到伤害时,尽快到医院就诊,验伤、诊断并获取相关证明,为日后诉诸法律维权做好充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