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拒付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法院:非婚生子女不应被歧视
分手后拒付非婚生子女抚养费?
案例一:因分手女方拒付抚养费
2014年上半年,在广东工作的广西人蓝某(男)遇到时年20岁的李某(女),认识不久后两人堕入爱河并开始同居。在同居期间,李某生下了女儿小玉。2016年10月,两人分手,李某独自回老家居住,也未尽抚养小孩的义务,女儿一直跟随蓝某在广西生活。
2017年3月,蓝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2016年10月至起诉前的女儿抚养费4000元以及从2017年3月起每月负担1000元抚养费至女儿18周岁止。庭审中,李某称当初是蓝某坚持要将小玉生下,并答应由他自行抚养,故她不同意支付小玉的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李某与蓝某虽未登记结婚,但在同居期间生下小玉,依法应当承担小孩的抚养义务。为此,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支付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抚养费1850.4元,以及从2017年3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小玉462.6元至其18周岁止。
案例二:因无收入拒付抚养费
广西男子蒙某与广东女子丘某因打工相识,不久便开始同居生活,次年10月生下儿子小翔,但双方至今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孩子出生后至2013年年底由丘某抚养,2014年1月之后小翔则由蒙某抚养,并跟随爷爷奶奶在广西生活。由于丘某自小孩在广西生活后就再没有负担过小孩的抚养费,2017年1月,丘某被告上法庭,要求支付3年来的抚养费,以及从2017年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用。
庭审中,丘某认为,她在生育小翔之后就患有多种妇科疾病,且目前其没有工作收入,无力承担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据此,法院根据相关标准最终判决,丘某应一次性付清小翔自2014年1月至2017年3月的抚养费合计16341元,自2017年4月起每月支付小翔抚养费419元至其18周岁止。
受访法官指出,为人父母,生育了子女就得承担抚养义务,这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目前,非婚生子女需要缴纳一定的社会抚养费,然后找各种关系上到户口,才能办到正规的学籍。这使得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难于享有同等权利。为减少该类纠纷,该法官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徐冰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