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要“分手费”,不受法律保护
晨报融媒体讯(首席记者 盛莉)一位外来女子来到穆棱市租房做生意,与已有家室的房东搞起了婚外恋。后来女子怀孕俩人闹掰了,俩人为此签了一份“分手协议”,房东付给女子10万元损失费后,双方断绝一切关系。可是后来房东只付给女子5万元后再也未露面,女子便寻求法律的帮助。近日,下城子司法所成功地调解了这起纠纷——“分手费”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的。
原来,两年前,30岁的吉林籍外来妹小张在下城子租房做小生意,认识了有家室的房东53岁的孙某。一年后,在明知对方已婚的情况下,小张与孙某过起了同居生活。去年9月末,得知小张怀孕后,孙某要求小张到医院做流产手术,结果拒绝,自此婚外恋出现了裂痕。小张提出如果要流产、分手,孙某得支付“青春损失费”10万元对其给予补偿。10月底,双方私下达成协议:孙某同意补偿小张10万元,分两次支付。小张在拿到全部补偿费后,马上去医院做人工流产,双方断绝一切关系。孙某如约支付小张第一笔款5万元,之后再不见孙某支付任何款项,而且人也找不着,电话也不接,眼看着肚子一天天大起来。无奈之下,小张来到下城子司法所寻求法律帮助。
调查核实纠纷原委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首先向他们阐明小张和孙某发生婚外情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关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应受到道德法庭的谴责。其次向他们阐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非法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当事人如果以民间借贷为由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小张与孙某之间形成的“分手费”债权债务关系,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一番耐心调解,最终,一起婚外恋“情债”闹剧纠纷得到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