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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候各类保险怎么分?

离婚时候各类保险怎么分?


一、保险以及与保险有关的概念

保险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两种。社会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等,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是由保险公司按照企业原则经营的,由社会成员自愿参加的保险,主要有财产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和健康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比如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保险等等;而财产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财产为标的的保险。作为一个家庭,可以同时存在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以及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在离婚时,各类保险如何分割就变成了较为复杂的问题。为了便于阐明离婚时保险分割的有关问题,我们同样需要对有关概念进行解释。

1.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1)投保人: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在法律上,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自然人的投保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此外,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人: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损害事故发生时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法人单位。

(3)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成为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中,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则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是保险财产的所有人,或者财产的经营管理人,或者是
与财产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否则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雇佣关系,或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存在债权和债务关系,或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存在法律认可的继承、赡养、抚养或监护关系,或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存在赠与关系,或者投保人是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律所认可的其他人。

(4)受益人: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制定的,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时间到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成为受益人。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只有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就是保险的对象,包括两大类,一类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另一类是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可以是有形的,如房屋、汽车,也可以是无形的,如商标使用权、专利权等。作为保险对象的人,是指自然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特定团体中的所有的人。

保险标的直接决定保险的险种,财产保险标的的价值,危险程度直接影响保险人所承担的义务,决定着保险费率的高低,人身保险标的不同(人的年龄、职业、身体状况等),保险费、保险险种也不同。

3.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非违法性的利害关系。所谓非违法性即是指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的利害关系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如盗窃人对于被盗窃的财物就不具有保险利益;所谓利害关系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确定的或者正常情况下可以确定的利害关系。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以致保险标的遭损而受到损失,或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免受损害的利害关系。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自己的寿命或者身体所具有的所属关系以及投保人与他人之间所具有的某些利害关系,比如亲属关系、抚养关系、信赖关系等等。

二、夫妻双方的社会保险如何分割

1.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费的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这也就是说,夫妻一方的社会保险金应当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但是,可以分割的社会保险金仅限于夫妻一方已经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除养老保险金之外的其他社会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能否在离婚时予以分割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案例:养老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刘先生与太太张女士结婚后,张女士就辞去工作,在家做起了全职太太。由于刘先生在公司属于高级管理人,薪酬很高,相应的社会保险缴纳也较多,而张女士只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结婚近10年后,刘先生与张女士发生家庭危机,二人无法继续婚姻关系。随后,刘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张女士离婚。

在法庭审理阶段,张女士表示同意离婚,刘先生也愿意将所有的家庭财产作为二人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张女士提出,刘先生的社会保险是用其工资收入缴纳的,而且结婚10年,刘先生已经缴纳了近10万元的保险费,应当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同样予以分割。但是刘先生表示,养老保险的保险金应当是在退休后才能按月领取,自己尚未达到退休年龄,养老保险金尚未实际取得,况且目前也无法确知养老保险金的数额,如何在二人之间进行分割。

律师点评

刘先生的养老保险金到底能不能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根据前述分析,养老保险金是国家通过保险机构向退休职工发放的生活费,其养老保险金的取得以职工已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为前提条件,职工按规定逐月向社保机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实践中,一般由企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无论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费均具有工资的属性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刘先生的辩解确实存在一定的道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此作出的解释,可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的是已经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然而,如果据此认为该部分养老保险费完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又不符合养老保险费的属性,且显失公平。实践中,大多数的审判机关采取以下方法解决:

1.双方已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其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害关系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如盗窃人对于被盗窃的财物就不具有保险利益;所谓利害关系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确定的或者正常情况下可以确定的利害关系。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以致保险标的遭损而受到损失,或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免受损害的利害关系。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自己的寿命或者身体所具有的所属关系以及投保人与他人之间所具有的某些利害关系,比如亲属关系、抚养关系、信赖关系等等。

二、夫妻双方的社会保险如何分割

1.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费的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这也就是说,夫妻一方的社会保险金应当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但是,可以分割的社会保险金仅限于夫妻一方已经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除养老保险金之外的其他社会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  ,所有的财产,能否在离婚时予以分割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刘先生的养老保险金到底能不能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根据前述分析,养老保险金是国家通过保险机构向退休职工发放的生活费,其养老保险金的取得以职工已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为前提条件,职工按规定逐月向社保机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实践中,一般由企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无论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费均具有工资的属性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刘先生的辩解确实存在一定的道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此作出的解释,可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的是已经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然而,如果据此认为该部分养老保险费完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又不符合养老保险费的属性,且显失公平。实践中,大多数的审判机关采取以下方法解决:

1.双方已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其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
数额明确,在分割时可操作性强,可按平等原则进行处理,即由领取保险金多的一方按月给少的一方补付差额款即可。

2.双方只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由于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领取养老保险金,将来到底能否领取养老保险金、能领取多少养老保险金尚无法确定。此种情形,给审判带来了麻烦,其分割的可操作性较差,法院既不能按预测可能取得的保险金数额进行分割处理,也不能因为操作性差而不予处理。法院只能根据平等原则进行分割,即以法院裁判时,双方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数为基数,按平等原则进行分割,由养老保险费账户总额多的一方给少的一方补差,调平原、被告的财产差额。最终在本案中,法院判决原告给被告补付差额款50000元,既体现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原则,又保障了养老保险金账户属个人的专属性原则。

3.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等其他社会保险金的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因此,实践中夫妻一方因罹患疾病、遭遇工伤等获得的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费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各类商业保险如何分割

1.财产险如何分割

(1)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保险标的投保的情况

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或双方名义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投保,无论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该财产保险的保险金,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保险标的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夫妻对该保险标的利益是相同的,不论是以谁的名义进行投保,获得者取得保险金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2)以一方个人财产为保险标的的情况

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保或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而在婚后获得的保险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除夫妻另行约定,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因个人财产的灭失或损坏而获得的保险仍反映了个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该保险金应归一方个人而不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当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缴纳保险费的,离婚时,应当以用来缴纳保险金所用去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价值补偿另一方。

(3)离婚时仍处于有效期内的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利益如何分配

离婚时,可能引起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转移和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在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财产后,如果财产分割是以作价补偿的方式进行的,取得财产的一方如果不是原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或者夫妻均是原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持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到保险公司办理合同变更或解除手续。保险公司扣除已发生的保险费后剩余的保险费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可以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由作价取得财产的一方以夫妻共同缴纳的保险费的一半补偿另一方。如果以作价补偿的方式得到财产的一方是原保险合同的唯一投保人,其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自动继续履行,但其应以夫妻共同缴纳的保险费一半补偿另一方。如果财产分割是以实物分割的方式进行的,离婚的夫妻双方均可以与保险人协商变更或解除原保险合同。

2.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利益分配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是指投保的家庭按规定向保险人分期缴纳一定数量的保险储金,如果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人赔付财产损失;如果未发生保险事故,合同期满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返还全部保险储金。一般家庭两全保险合同期限较长,储金累积的数额也较大。此类保险的保险人是以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储金所产生的利息作为保险费收取的,在性质上类似于银行储蓄,但又与银行储蓄有所区别。主要区别在于银行储蓄的利息是归存款人所有,而保险储金的利息归保险人所有。

离婚时,此类保险可以按《保险法》的规定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而不宜比照银行储蓄的处理方式处理。在解除保险合同时,对于扣除必要费用后的剩余保险储金,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3.离婚时,人身保险利益的处理

一般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疾病保险三种。

(1)夫妻一方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取得利益的处理

审判实践中,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各类人身保险金,一般应当归取得保险赔偿金的一方所有。如夫妻一方因人身伤害或因患疾病所获得的保险赔偿,因与其人身密切相关,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或患病后,保险金主要用于受害人的治疗、生活,具有特定的用途,故只能作为个人财产。同样,夫妻一方的人寿保险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如果用于缴纳人身保险的保险费属夫妻共同财产,也不能将保险赔偿金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只能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按其投保的保险费金额的一半补偿另一方。

(2)夫妻一方为受益人而非被保险人取得利益的处理

比如说,张某与刘某结婚后,张某作为投保人,以张某之父
为被保险人、张某为受益人签订了一份人寿保险合同。后张某之父发生保险事故身亡,张某获一大笔保险赔偿金。不久,张某与刘某离婚,刘某主张分割张某获得的保险赔偿金,那么该笔保险赔偿金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呢?根据有关司法机关的意见,我国《婚姻法》中并没有明确将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所得的保险金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受益人所得的保险金与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在性质上虽然有相似的地方,如都是受益人无偿取得,都具有人身属性,但是在取得的条件上,他们并不完全相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是由受益人无偿地、不负任何义务地取得,而继承人取得财产时应在继承财产的份额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受赠人取得的财产也可以是附义务的。因此,实践中有司法机关认为,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本身就表明了投保人与受益人的特定关系,这种指定本身就体现了保险金的专属性,如果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就有违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本意。因此我们认为,一方作为他人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所得的保险金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3)离婚时仍处在保险有效期内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处理

在离婚案件涉及到的仍处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的各种人身保险合同中,以夫妻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另一方做出补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另一方购买人身保险或是为自己投保人身保险后,将另一方指定为受益人非常普遍。由于双方之间的配偶关系,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或寿命具有法定的保险利益,但如果离婚,双方通过婚姻关系建立起来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消失,彼此之间不再具有《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利益,因此一方为另一方所投的人身保险只能予以终止,保险公司退保后的剩余费用应当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予以分割。如果夫妻离婚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一方、受益人是另一方,一方没有办理受益人变更手续或解除保险合同手续,保险事故发生后,另一方作为受益人得到的保险金,我们认为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如果夫妻一方为自己投保,受益人是自己或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可不必引起保险合同的终止,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可以继续履行保险合同,但投保人应当给付另一方保险费数额的一半作为补偿。对于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指定为另一方的,投保人还需要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受益人手续。

夫妻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的处理

审判实践中,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作为受益人的人身保险而获得的保险金,如果该未成年人未死亡,应一律归该未成年人所有,如果未成年人死亡,该保险金应作为其遗产,由夫妻双方共同继承之后,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

尚处在有效期内的未成年人人身保险合同,可根据投保人的不同或未成年人随何方生活的不同而分别处理。对投保人为夫妻一方,法院判决离婚后该未成年人随其共同生活的,原保险合同可继续履行。但是否应向另一方补偿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值得考虑。有关司法机关的审判意见认为,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的行为是赋予第三方利益的行为,该保险的受益人往往是未成年人而不是夫妻一方,如果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因保险利益对夫妻而言是共同的,夫妻即使离婚,其与子女的亲权关系也不会当然消灭,因而已支付的保险费能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与夫妻一方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情形是不同的。如果是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支付的保险费,因该保险的最终利益是归于子女的,与夫或妻另一方并不相关,因此,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也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上述情况下,不存在补偿问题。如果保险合同指定的受益人为另一方配偶,只需办理受益人变更手续即可,也不必由原受益人补偿,因为原受益人的期待权已经消失。

对于投保人为夫妻一方,法院判决离婚后未成年人随另一方共同生活的,可由当事人与保险公司协商变更投保人,如果协商不成,可终止保险合同,退保后的有关费用,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予以分割。在变更投保人的情况下,也不存在保险费的补偿问题。

(5)指定夫妻一方为受益人的保险金的处理

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