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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的经济帮助、经济赔偿和经济补偿



一、离婚时的经济帮助

1.什么是离婚时的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它与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时尽义务较多一方的请求补偿权是不相同的,在离婚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的经济帮助是另一方对于该方的有条件的帮助。

2.离婚时给予经济帮助的条件
不是在任何情况下,离婚时一方都可以向另一方提起经济帮助要求的。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经济帮助要符合以下条件;

(1)从时间上看,一方生活困难必须是离婚时已经存在的困难,而不是离婚后任何时候所发生的困难都可以要求帮助;

(2)从经济条件上看,受帮助的一方有生活困难。“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3)从另一方的经济能力来看,提供帮助的一方应有负担能力。就是指拥有经济帮助的一方,即在满足自己的合理生活需要后有剩余的原配偶一方。从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是指一有经济帮助能力的一方向对方提供帮助的财产来源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包括法定个人财产、约定个人财产、从共同财产中分得的财产。帮助不限于金钱,可以是生活用品,还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房屋的所有权。

3.离婚时给予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和数额

如果受助一方的年龄较轻且有劳动能力,只是存在暂时性困难的,多采用一次性支付经济帮助费用的办法;受助方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往往要做较长期的生活安排。在执行经济帮助期间受助方再婚的,帮助方可停止给付。关于经济帮助的数额、期限、给付的方式等方面的协议可以在调解过程中进行,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一方的需要和另一方的能力予以裁决。由于大多数经济帮助只是解决受助人的暂时经济困难,因此,数额不高,经济帮助数额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在2万元以下。


案例

没有共同财产,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在离婚时给予多少经济补偿?

2003年12月23日,原告方某与被告娄某在仙居县湫山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置办了彩电、席梦思床、衣橱等共同财产。2004年9月,原告背着被告将怀孕八个月的胎儿引产,并不告而别,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生活。同年10月,被告患了精神病在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告原为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职工,2005年4月,公司给被告办了病退手续,从2005年4月起,公司发给被告病退工资每月294.6元。2005年5月16日,经村干部调解,原告同意回被告家。二天后,原告又不告而别离开了被告家。

2005年5月25日,原告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称被告隐瞒了婚前患有精神病,要求与被告离婚、分割共同财产、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律师点评

此案在审理中,由于原告主张被告隐瞒了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与原告结婚由于缺乏证据,没有得到法庭的采信。但是考虑到原、被告之间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但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被告经济帮助20000元。


案例

有共同财产,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在离婚时是否还要额外给予经济补偿?

女方任某和男方高某自由恋爱结婚。任某是一公司的一般职员,高某是一公司的高级职员,相对来说,高某的工资收入要高得多。任和高结婚了一段时间后,得了比较严重的肾病,因无法坚持工作而病退。病退时任某获得了公司一次性给予的2万块补偿费,之后就再没有其他收入。高某在任某生病期间,承担了主要家庭责任,并支付了任某住院期的所有费用。因任某病一直无治愈希望,高某提出了离婚,任某同意离婚,但考虑到其生活困难的现状,想要高某在离婚后对她进行经济帮助。但是,夫妻双方有住房和共同财产,高某认为双方存有共同财产,任某已经可以获得一部分财产,无须另行给予经济帮助。


律师点评

上述案例中,虽然任某还年轻,但是身患重病,没有收入,生活存在困难。即使任某分得双方共同财产,但是仍然不足以解决其面临的困难。经过法庭调解,最终高某同意将双方共同所有的住房以及3万元存款均分给任某,同时,高某再一次性给予任某经济帮助3万元。


二、离婚时的经济赔偿

1.什么是离婚时的经济赔偿

离婚时的经济赔偿实际上是婚姻过错责任承担的一种方式,也是婚姻损害赔偿的一种方式。离婚时的经济赔偿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无过错的一方要求过错方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的金钱给付。离婚时的经济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其提出的条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只有无过错配偶,才能享有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成为请求权的主体。

2.无过错配偶请求经济赔偿的方式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在下列情况下,无过错方提起的经济赔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起经济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已严格按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的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了当事人,一般在起诉或应诉的时候,同时会收到法院的无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告知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三、离婚时的经济补偿

1.什么是离婚时的经济补偿

离婚时的经济补偿与离婚时的经济赔偿仅有一字之差,但是他们之间却存在着很大差别。经济补偿,是指在婚姻关系解除时一方因对家事劳动付出较多而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的法律制度。《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可见,离婚时经济补偿不考虑夫妻双方是否存在过错,而考虑双方承担义务的多少。

2.经济补偿的适用前提

适用经济补偿的前提,是夫妻之间采用约定的夫妻财产分别制。约定的夫妻财产分别制是指夫妻之间达成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还是归各自所有,基于所有权所产生的各项权利义务均由所有权人自行承担。实际上,夫妻之间约定财产分别制是对《婚姻法》上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的例外,即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我国以婚后所得共同所有为法定财产制,当婚姻关系解除时一般依照共同共有的原理,按照男女平等原则进行财产分割。而夫妻之间采用约定的夫妻财产分另4制,婚后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应当规定,一方付出义务较多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此外,权利的享有须以特定义务之履行为对价。即只有一方为婚姻共同体尽了较多义务,如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的情况下才有权向对方请求补偿。

最后,权利人只能是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当事人。《婚姻法》为私法,一般不涉及公共利益,如果当事人认为放弃这种权利不会对其基本生活造成困难,法律并不强加干涉,所以当事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无权享有。


案例

周某诉田某离婚经济补偿纠纷案

田某(男)与周某(女)是大学同学,毕业后两人都在外企工作,生活十分独立。2000年,二人结婚,并在婚前对双方财产做了书面约定,“婚后除购买生活必需品由双方共同开支外,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

2002年,他们的儿子出世,周某为了照顾家和孩子便辞去工作在家相夫教子,并把周某的父母从老家接过来同住。由于周某的协助,田某的事业越做越顺,事业达到高峰,出任所在公司驻中国区总裁,工资翻了数倍,他们的生活也变得富裕起来。随着田某的应酬越来越多,在家的时间越来越少,周某还发现不停的有陌生女人给田某打电话,后来周某听朋友说田某在外与别人同居。周某一气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她要求自己抚养4岁的儿子,且依法分割共有财产,被告应当给予自己相应的家务劳动补偿和损害赔偿。而田某则表示由于双方在婚前对财产做出了书面约定:“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因此周某无权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律师点评

周某和田某婚前对于财产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在双方离婚时应当遵照双方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但是,由于原告为抚养子女已辞去公职,在家从事家务劳动,而且原告还专门照顾了被告有病的母亲,为家庭生活付出了较多的义务。现无其他劳动收入,离婚后生活一定会遇到困难,而且造成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是被告未能严格履行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因此,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原告应当获得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准予周某和田某离婚,他们的儿子由于一直由原告抚养,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判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至孩子18岁。同时,判决田某一次性补偿周某15万元,经济赔偿1万元。


四、经济帮助、经济赔偿和经济补偿的关系

1.经济补偿与经济帮助

经济帮助是指在离婚时经济困难的一方享有获得经济帮助的权利。经济补偿与经济帮助的区别在于:

(1)适用范围上,经济补偿只能适用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的情况,经济帮助不仅适用于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也可适用共同财产制。换句话说,对于没有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配偶之间,在离婚时无权提起经济补偿,但可以视具体情况提起经济帮助。

(2)实质要件上,经济补偿以一方履行特定义务为对价,权利义务遵循对等原则,经济帮助则考查一方是否存在生活困难,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在所不问。

(3)在方式上,经济帮助可以是现金、实物,也可以是财产性权利,如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所有权。而经济补偿一般都是以现金方式给付。

2.经济补偿与经济赔偿

经济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而遭受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害时,该受害方可向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之诉。二者区别在于:

(1)适用范围上,经济赔偿不受限制,经济补偿只能适用于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

(2)适用条件上,经济赔偿要求有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存在,且行为人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经济补偿则是以对家事劳动的贡献为实质条件,不问过错也不涉及违法行为。

(3)权利范围上,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经济补偿一般只限于物质性利益的补偿。

另外,经济帮助、经济补偿、经济赔偿与当事人获得财产折价款是有区别的。财产折价款是根据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取得非金钱形式的一方当事人,向配偶另一方支付相应对价的现金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