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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对仲裁裁决是否超出仲裁请求范围的认定,应结合当事人的仲裁目的、事实理由、庭审诉辩意见等与仲裁请求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合同纠纷]

         某集团公司与某管委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争议焦点在于仲裁裁决事项是否超出管委会的仲裁请求范围,即某集团公司请求的“确认某管委会于2006年12月27日作出的《关于终止土地出让合同的函》中,终止(解除)《用地合同书》的行为发生法律效力”与仲裁裁决的“确认某管委会先后作出的三份《用地合同书》解除通知中,解除《用地合同书》的行为于该裁决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是否一致。          四中院经审查认为,仲裁请求与裁决结果在文字内容上并不完全一致,但又都可提炼为“解除合同的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对于请求范围的认定,需要结合当事人的仲裁目的、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庭审诉辩意见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虽然三份通知发出时间不同,所依据法律规定、事实背景等有所差异,语言表达也不完全相同,但核心目的均是某管委会及其前身组织意图与某集团公司解约,可以确认某管委会请求裁决的对象不是通
知文件本身,而是通知中所要表达的解除合同请求。至于合同能否解除及解除时间点,仲裁庭有权依据查明的事实,适用法律作出独立判断。综上,裁决结果并未超出某管委会仲裁请求范围,法院裁定驳回某集团公司的申请。本案确立应透过表面文字探究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从而判断仲裁裁决项是否超出仲裁请求范围的规则,体现了依法审查和有限监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