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客服
寻找我们
扫一扫

扫一扫加我

返回顶部

首页 > 合同法务 > 当前

影视投资类合同纠纷化解的实践思路[合同纠纷]

  影视行业系资金密集型产业,企业常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融资解决资金问题。近年来,随着影视产业的规模不断增长,与之相应的影视类纠纷也在逐年增多。通过梳理发现,人民法院审结的影视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态势,特别是出现了批量影视投资合同纠纷案件“爆雷”情况。本文聚焦影视投资类合同纠纷的争议解决,充分发挥司法对影视产业的规范引导作用,为影视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一、影视投资类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研发现,影视投资类合同纠纷案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纠纷复合性强,增加审理难度。不同于一般的投资融资合同,影视投资类合同存在约定复杂、目的多元化及复合性的特点,导致相关纠纷发生时合同目的是否实现以及合同履行程度难以判断,需要对当事人的履约过程进行详细梳理和综合判断,当事人往往互指履约不当,各执一词,立场差异较大。虽然大部分当事人均签订了合同,但审理过程中的证据种类多、事实情节复杂、当事人对具体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严重分歧,矛盾难以调和,调解或者和解的可能性低,案件判决率高且提起反诉占比大,加大了司法审查的难度。   2.融资层级复杂,投资方收益不确定性大。影视产业资金需求量大,
出品方为减少资金压力,向外出售电影份额,投资方常包括联合出品方、二级市场代理公司、个人投资人等多个层级。部分影视企业在前景不明、利润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大量对外融资,募集款项后“跑路”、歇业、无力支付分红款,影视项目不能播出时无法退款,或上映后不进行收益结算,侵害投资方权益。实践中,这些情形多发生在影视合作创作合同纠纷案件中,投资人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但案涉短视频、网剧等未正常播映,被告失联无法履行合同,投资人收益难以保障。   3.融资收益等信息不透明,引发分红纠纷。影视产业技术性高、封闭性强,涉及拍摄、制作、宣发及上映等多个环节。部分影视企业筹集资金,影视作品上映取得票房收益后,以商业秘密、保密条款等理由拒不提供完整收益结算依据,大量中小投资人缺乏信息渠道,双方丧失信赖基础,易就收益分配引发纠纷。实践中,此类投资合同往往
设计了多层次投资权益,投资人的投资权益大多来源于其他人的转让,加上信息不对称,使得处于投资交易链条中下游的中小投资人难以及时获悉项目进展,无法准确掌握影视剧制作、发行的实际情况,影视企业不提供协议约定的相关报表,投资人与影视企业就分红金额易引发争议。   4.不法分子以影视投资之名行诈骗之实。影视产业投资标的不确定、数额大、获利多,有不法分子在未取得影视项目真实授权的情况下,以影视投资为名,自称某热门电影出品方,以高额收益、虚假承诺为诱饵,诱骗中小投资人签订影视投资协议,出售虚假收益权份额,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侵害群众财产安全。一方面,有的从业方或居间方将影视产品包装成为“零风险”的“保本理财产品”,麻痹投资人;另一方面,非专业机构投资人及个人缺乏影视投资经验,容易被“热剧”“名角”等噱头吸引,缔约前未充分了解该影视剧主创公司资质、项目备案情况、收益份额转让是否超出合理溢价范围等,便跟风投资。   二、影视投资类合同纠纷化解的实践思路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加以解决:   1.依法合理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对影视企业投融资审核监管力度。要解决影视企业融资难题,可建立专业投融资平台,加大对重点影视企业、重大影视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培育有发展前景的影视企业。同时,可建立影视企业融资的绿色通道,研究制定面向影视企业的产业融资引导政策,引导影视企业有针对性地在各类资本市场融资。此外,行政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影视产业融资的监管,加大对于影视投资计划的审查力度,警惕影视类投融资合同可能产生的群体性纠纷以及投资“爆雷”的现象,依法规范影视投资行为,推动影视企业融资规范化。   2.建立健全影视投融资全阶段风险防控机制。设立信息公开平台,完善信息披露,方便公众通过查询公开信息加以甄别。强化对那些涉及多层次、经过多次转让的融资项目的信息披露,要求出让方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及时进行项目进度、权益转让情况的公示,提示中下游投资人及时跟进项目进展,及时发现影视投融资环节中潜在的金融风险,同时也便于监管部门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监管措施,帮助投资人提早规避履行中的风险。   3.投资人应强化对合同要素、财务报表的规范性审查,避免因合同条款设置不清、账目不清导致纠纷。影视项目投融资合同在设置合同条款时应明确合同目的、作品权利归属、合同解除条件、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避免投融资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分歧,降低后续涉诉风险。此外,要跟进影视项目运作的实施情况,融资方定期向投资方披露影视剧的进展程度,减少因缺乏信任导致的不必要纠纷;设立影视投资项目的专用账户,完善账目管理、确保专款专用,防止因投资款被挪用或侵占,相关人员虚报支出、瞒报少报收益等引发纠纷。   4.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体系,加强协同保护,形成影视投融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立规范影视行业发展的重要制度、标准,完善配套立法,加强对影视行业的整体保护,使影视争议的解决有法可依、有据可依。积极推动出台影视类合同纠纷审理指南,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确保裁判适法的一致性。加强司法和行政保护的衔接,深化协作机制建设,建立专业化的联动机制及会商制度,统一执法理念和执法标准,推动产业全链条保护。强化诉讼引导,畅通完善救济途径,拓展调解工作的推进方式,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力求一次性实质性化解纠纷。强化案件监管流程,充分运用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会议加强对影视类投资合同疑难复杂案件及影响较大案件的分类研判,促进该类案件得到优质高效处理。   5.加强社会公众普法宣传,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引导理性投资。影视行业作为高风险、高收益的产业,参与时应当审慎。投资人要充分认识市场、投资、制作、审批、宣发等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理智判断投资项目的风险系数,对投资与回报的相关情况进行充分评估。各相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宣传责任要求,结合影视产业的发展需求和行业特点,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传播作用,设立针对特定产业的宣传矩阵,多渠道、多举措加大法治宣传,着力提高影视企业及相关群体的法律意识,为影视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