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和解不成才能起诉,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法官:该条款因为限制诉权而无效[合同纠纷]
申请书,宜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己方义务,因此其不应当支付该笔款项。
市五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起诉权是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司法机关都不得限制他人的诉权。两家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若未履行和解程序而直接采用第3款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的则需要向对方承担暂定总价10%的违约金;如一方出现上述情形,另一方提起反诉或反请求,则提起反诉或反请求的一方不承担违约金。”该条约定实质以承担违约金责任来限制合同签订方的诉权,应属无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外,因两家公司合同约定的和解是一种多元化解纷方式,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值得鼓励和提倡。而宜某公司未按该约定履行向中某公司发出书面和解申请书的义务,有违诚信原则,市五中法院遂酌定其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以示惩戒。 法官说法: 提倡以和解方式化解纠纷 但不得限制他人诉讼权利 保护诚实守信、倡导友善互助是人民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努力方向,也是营造良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途径。 在本案中,当事人通过案涉合同约定“和解期”作为解决问题的途径,值得提倡和鼓励。一方面,和解作为多元化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能够促进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有助于构建健康、积极的市场运行态势;另一方面,双方通过和解交流,能够增加彼此对争议事项的认识,有利于厘清争议焦点、症结,为后续诉调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但应当注意的是,通过和解方式化解争议应当依法进行,不能限制任何一方的诉讼权利,否则该约定应当认定为无效。故本案在否定和解期对应违约金效力的基础上,通过加强裁判说理以及合理分配案件受理费的形式,从各个方面引导当事人加强沟通意愿,促进和谐交流,以弘扬诚实守信、倡导友善互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记者 张柳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