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曾租赁某商铺经营至2021年12月,其间将李某的嫂子周某登记为经营者,但周某未实际参与经营,仅签订过商铺租赁合同。后李某未按约履行该商铺租赁合同,被出租人诉至法院,引发纠纷。张某接手后,与出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协议。2022年1月,张某与李某协商由张某支付20万元受让李某某商铺所属90%的份额,并约定由李某负责将老店遗留的问题及新店开业需办理的手续解决到位,由此双方签订一份《股份转让合同》。
合同签订后,张某仅支付投资收益转让款8万元,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余款12万元。张某经手该店铺后,将店铺、经营者名字均进行了更改,且在其经营商铺期间曾被消防救援大队以安全出口上锁被处以罚款。张某以李某隐瞒商铺涉及租赁合同纠纷以及商铺重要“股东”周某,并且未按约负责将老店遗留的问题及新店开业需办理的手续解决到位为由提出反诉,主张撤销《股份转让合同》并要求李某返还张某已支付的投资收益转让款8万元。
法院判决
财产份额转让合同的磋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关注的主要点应是财产份额受让比例、合同交易价格、付款期限和方式、合同责任等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合同内容。
案涉店铺虽然曾涉及租赁合同纠纷,但作为合同受让方的张某已经与出租人重新签订了店铺出租合同,该店铺曾经涉租赁合同纠纷通常也不能影响当事人作出受让份额或转让份额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本案中也无相关证据证明合同当事人因不知道案涉店铺涉及租赁合同纠纷而作出了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
至于李某未告知张某案涉店铺曾登记为经营着的周某是否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因周某仅为名义经营者,并非案涉店铺的实际合伙人,且张某接手店铺后已将店铺和经营者名字进行了更改。
另外张某还主张李某未解决新店开业办理手续,但该主张系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履约不能来反推订立合同时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并以此主张撤销,有违交易的基本原理和守信履约的合同基本原则,法院认为涉案协议并不符合可撤销情形,对张
某的反诉请求未予支持,最终判决张某向李某支付投资收益转让款12万元。
张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其主持下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由张某向李某支付投资收益转让款9万元,若张某未按约支付转让款,则按照华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该案民事判决确认的数额执行。
一审:杨 娟
二审:李建喜 刘华平
三审:陈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