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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签订合同后,一方消极对抗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怎么办?[合同纠纷]

  双方签订合同后,对方迟迟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也不退还合同款项,这不仅仅是诚信问题,更触碰了法律底线。让我们一起看看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简要案情】2011年11月7日,张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房屋认购确认书》,约定张某认购某房产公司开发的一间商铺(现房),约定确认书签订后30日内,张某需按照规定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缴纳相关税费,张某于当日支付部分购房款。《房屋认购确认书》签订后,张某按商铺实际面积陆续向某房产公司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向某房产公司交纳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所需契税、印花税、测量费等各项费用。后张某多次与某房产公司协商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相关事宜,某房产公司一直未向张某交付案涉商铺,也未为张某办理产权证书。张某遂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判令某房产公司返还购房款以及交纳的各项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该案中,张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之间形成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张某负有向某房产公司支付购房款的义务,某房产公司负有按约定向张某交付房屋并为张某办理产权证书的义务。张某已经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某房产公司既未将案涉商铺交付给张某,也未为张某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消极对抗,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现以诉讼方式行使解除权符合法律规定。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将收取的购房款、办证所需费用返还原告,并根据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宣判后,某房产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该案中,张某多次要求某房产公司办理产权证书
,某房产公司一直推托,未向张某交付商铺,也未为张某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消极对抗,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某房产公司违反诚信原则,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严重违约,不仅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更有损于公平诚信的营商环境,而张某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与某房产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