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方不服一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婷)
品牌方不服一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案号:(2020)粤73民终4801号上诉人广州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3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2020)粤0111民初334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三项判决;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本案案由问题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二、关于涉案合同是否符合解除的条件问题。
首先,根据《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4点规定,由特许人的关联方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与XX公司为关联公司,XX公司为“XX”品牌的商标持有人及核心技术著作权人,上诉人书面授权被上诉人使用的“XX”商业标识来源于XX公司的授权。
因此,上诉人有义务在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前披露XX公司的基本信息。
其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签订、履行特许经营合同过程中均未履行前述重要信息的披露义务,故被上诉人请求解除涉案合同的主张依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三、关于上诉人是否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的问题。
由于上诉人未履行披露重要信息的义务致使涉案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综合双方的履约表现酌情确定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违约金1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4元,由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