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一女子看房乱签协议?结果惹上官司要赔钱
原标题:看房买房需谨慎,乱签协议小心惹官司
“3 万违约金。” 株洲的陈女士收到法院传票时懵了。
今年 5 月,陈女士在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的陪同下看了一个二手房,尽管没看上,她还是在对方要求下在一份《委托购房协议》上签了大名。没想到,正是这份没仔细看过的协议让她惹上了官司。
近日,株洲县法院组织陈女士与该公司调解。最终,陈女士交付了 2750 元看房佣金后,双方握手言和。 今年 5 月 18 日,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带陈女士到某小区看了房主王先生的二手房,看完房后陈女士认为 20 万元房价过高暂时没有确定购买意向。该公司业务员称,为了证实他为此付出了服务,按照公司规定要求陈女士在《委托购房协议》的 “ 乙方(看房人)” 处和 “ 乙方签字确认 ” 处签字,陈女士也没有详细阅读协议内容便签上了大名,此后,陈女士通过朋友介绍,看上了同一处的二手房。经陈女士与房主王先生协商,房价确定为 18 万元。随后陈女士与王先生双方在当地房产部门办理了二手房交易手续和房屋过户手续。 某信息咨询公司知道后,认为陈女士在 2017 年 5 月 18 日与该公司签订了《委托购房协议》,合同约定:乙方违约,承诺支付给甲方违约金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整,(小写)30000 元。协议签订后,该公司按协议约定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陈女士也已完成该房屋交易,但至今未向该公司支付委托佣金,陈女士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公司还认为,陈女士的行为违反了协议的约定,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于是将陈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女士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3 万元。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与原、被告双方电话沟通了解后案情后,立即组织双方调解。 “ 当时我并不清楚协议内容,协议内容也不是经过双方协商的,该公司没有尽到协议内容知义务,我并不知道有违约责任的承担后果违,约金3 万元过高,不符合情理。” 在调解过程中,陈女士辩称由于她法律意识淡薄,并不知道随意签字的严重的后果,请求法院组织调解。 某信息咨询公司也意识到双方签订在《委托购房协议》时确实存在漏洞和违约金过高的事实,于是只要求陈女士承担相应的看房劳务佣金。 经双方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庭一次性支付原告 2750 元,双方握手言和。 (潇湘晨报 记者 周凌如 通讯员 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