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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的状态持续一定时间后,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对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进行确认,并依法做出死亡宣告的法律制度。

      公民长时间下落不明将会导致与其相关的很多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或无法了结的状态。

      为了使这些法律关系能够确定或者了结,法律规定了宣告死亡制度,以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死亡人。

      其中,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

      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对于前述第一种情形,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如果是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从判决宣告之日起,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终止,同时其财产作为遗产开始由继承人继承。

      当然,被宣告死亡是一种法律推定的死亡,被宣告死亡的时间和自然死亡的时间往往并不一致,比如被宣告死亡时,被宣告人有可能还活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如果被宣告死亡的时间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