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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得从开了一辆不该开的车说起......

重庆律师分析案情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相应的财产并指定保管人的做法相当普遍,但作为保管人的申请执行人,若因保管不善,导致被查封、扣押财产价值贬损,就会受到相应的司法惩戒。

         通过对这两起保管人擅自使用已查封车辆的行为进行惩戒,对强化保管人的妥善保管义务、保障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一   擅自使用被查封车辆 被罚5000元   申请执行人某典当公司与被执行人蔡某发生典当合同纠纷,因蔡某未按期还款,典当公司遂向思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依法查封了蔡某名下的质押车辆,议价后就指定该典当公司保管,并明确告知在保管期间不得有转让、抵押、出租、使用等行为。

      典当公司安排其员工潘某负责此事,潘某将车寄放在一家车行保管。

      谁知,车行的工作人员未经任何人许可,偷偷地将该车用于日常代步,不知不觉竟开了2000多公里。

         车辆拍卖成功后,买受人提车时却发现异常,车辆的里程数与法院的拍卖公告不一致,于是立刻向法院反映。

      执行法官查看后发现里程数确实不是查封时的数据,在确认买受人愿意继续过户后,就立即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确认其员工潘某系直接保管责任人,潘某也承认了其保管不当的事实。

         法院惩戒:罚款5000元   思明法院向直接保管责任人潘某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司法惩戒决定,潘某表示接受惩戒,立即缴纳了罚款,并出具《悔过书》,承诺会主动对接买受人协商赔偿事宜,保证不再犯同样错误。

         案例二   擅自转移查封车辆 导致车辆损毁   谢某与A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但谢某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A公司便将谢某诉至法院,胜诉后申请了强制执行。

      法院依法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谢某名下车辆,并拟拍卖该车辆以清偿谢某所欠债务。

      查封扣押期间,该车辆指定交由申请执行人A公司保管,执行法官也明确告知其作为保管人的责任。

         车辆完成评估即将启动拍卖之时,执行法官发现该公司竟擅自将车辆转移至福州,于是责令其立即将车辆开回厦门并将对车况重新进行评估。

      谁曾想,在申请执行人将车辆从福州驶回厦门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毁。

      经向交警部门调查了解,车辆驾驶员在该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法院惩戒:罚款10万元   鉴于申请执行人擅自转移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并造成财产损毁,阻碍了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正常进行,思明法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司法惩戒决定。

         法官提醒   在查封、扣押、冻结的案涉标的物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情况下,执行法院有权委托申请执行人或第三人保管。

         保管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管人对查扣冻的财产私自处置的,导致执行回转不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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