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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等级伤残待遇是怎样的?

工伤职工经过鉴定劳动能力障碍等级的,按照伤残等级的不同,享受不同的伤残待遇:   (1)一级至四级的伤残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第一,一次性伤残补助。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二,伤残津贴。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三,基本养老金保险。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五级、六级伤残的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第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二,安排适当工作或伤残津贴。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七级至十级的伤残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第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