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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 一、 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 五、六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 七至十级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 工伤的住院伙食费、交通食宿费标准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