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王法律系统中,最相近邻而长时间以来又难以理顺联络的莫过于民法与经济法这两个法律部分。理顺它们的联络,关于以法律手法确保经济系统变革向更深层次的打开,尽早树立具有我国 特征的社会主义民法系统和经济法系统,联络极为严重。有鉴于此,对民法与经济法联络的旧研讨方式再做深化的反思,并深化探究以新的视野、观念和办法来调查、剖析民法与经济法的关 系,无疑是迫切需求的。本文拟论列若干见地,以期与法学界同仁参议。 一、对民法与经济法联络旧研讨方式的反思 众所周知,对民法与经济法联络的不同观念的争辩简直与经济法的面世相伴而生,带有国际性和长时间性。可是,把民法与经济法的联络作为法律部分分类的准则向题加以争辩,却是跟着社会 主义法的树立而呈现的。两种学术观念的争辩,在苏联已继续了半个多世纪,在我王法学界也阅历了七、八年的时刻。争辩的收成之一,是多数人在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分这一要害问 题上获得了共同认识,否定了以为经济法不是独立法律部分的“大民法论”(或“唯民法论”)和以为经济法是经济法规总称的“大经济法论”(或“唯经济法论”)。然而在持有经济法是独立 的法律部分、民法与经济法各调整必定规模经济联络的观念的人中砂又在若干底子间题上定见不合,转化为“中民法论”和“中经济法”之学术争辩。争辩对峙已久,构成了对民法与经济法 联络研讨的相持局势。 假如对这种民法与经济法联络研讨的相持局势进行全面调查和深化剖析,就可看出其实质是在不合的底子问题上构成了呆板的研讨方式和呆板的思想定势,然后妨碍了人们跟着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和全面变革实践的深广打开而创造性地推动民法理论和经济法理论的思路。这种呆板的研讨方式的要害是:从内容上看,是深受苏联某些学者传统研讨方式和陈腐理论观念的影响,脱 离我国深入改变的经济联络的实践,此其一,其二从本源上看,它植根于经济系统变革全面打开曾经的社会经济条件,带有旧的经济系统的显着痕迹。 对民法与经济法联络的呆板研讨方式的首要内容可归纳为三论: 一曰“公私别离论”。即是否以公有制经济联络和私有制经济联络的别离做为区分民法与经济法的根据。中经济法论者建议经济法姓“公”、民法姓“私”,以为绎济法首要调整安排之间的 经济联络,民法首要调整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安排之间的经济联络位。这种“公私别离论”是苏联学者斯图奇卡在二十年代末三十年代初提出的“两成分法论”在我国的翻版,在理论上是我 国社会主义法律系统亦由公法和私法组成、民法是私法这一传统法学观念为根据的。因而,中民法论者你据列宁关于“咱们不供认任何‘私法,,在咱们看来,一经济范畴中的一切都归于公 法规模,而不归于私法规模,②的思想,断然否定这种“公私别离论”、,力求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切制联络应由民法共同调整。 二曰“出产和消费别离论”。即是否以出产范畴经济联络和消费范畴经济联络的别离做为区分经济法与民法的根据。中经济法论者把产品流通联络区分为完全别离的出产范畴产品流通联络和 消费范畴产品流通联络,建议前者由经济法调整,后者由民法调整⑧。这种“出产和消费别离论”,与苏联学者金茨布尔格和帕舒卡尼斯在三十年代中期提出的“大经济法论”一脉相承,是 建议两类合同准则的重要理论根据之一。依照“出产和消费别离论”,但凡社会安排之间根据满意社会出产需求而发作的产品流通联络,反映在法律上即经济合同法,归于经济法,而公民之 间以及公民与社会安排之间根据满意个人消费需求而发作的产品锥通联络,反映在法律上即民事合同法,归于民法。这种“出产和消费别离论”既是从公私别离论引申出来的,又是分裂了生 产和消费的联络,因而中民法论者根据一切制联络的共同性和出产联络四环节的共同性原理,对立这种“出产和消费别离论”,建议不管出产范畴产品流通联络仍是消费范畴产品流通联络均 由民法共同调整。 三日“纵横共同论”。即是否以纵向经济联络和横向经济联络的共同不可分性做为区分经济法与民法的根据。中经济法论者以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呈现了一种新式的经济联络,即纵向办理关 系和横向运营联络或许方案安排要素和产业要素共同不可分割的经济联络,其典型方式是经济计戈叮和经济合同的共同,并建议这种纵横共同不可分割的经济联络应由共同的法律部口即经济 法调整。这种“纵横共同论”是由苏联现代经济法学派代表拉普捷夫和马穆托夫在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提出,而由我国经济法学界在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直接引入、影响最大的理论,几 乎成了国内几本《经济法学》教材的总纲。近来,有的人还提出经济法调整目标的“经济安排表里联络说”,但其间心仍然是“纵横共同论”。可是,许多民法学者以为,在我国社会主义条 件下纵向和横向的经济联络尽管互相联络、互相制约,但也不是不能分隔的。即使是依方案缔结的合同,方案仅仅缔结合同的根据,而合同联络自身仍然是在方案联络之外独立存在的产品货 币联络。不论是方案合同还对错方案合同、法人之间的合同仍是公民之间的合同,其本质特征是对等自愿、等价有偿,是不能分裂的共同全体,应由民法共同调整。假如把这种遵从民法准则 的同类合同准则分裂为二,分归于经济法和民法这两个法律部分,势必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构成种种紊乱。 对民法与经济法联络的这种呆板研讨方式之所以构成,有其必定的主观认尹本源和客观经济系统本源。但其首要本源在于经济系统变革打开前的旧经济系统的局限性。 榜首,从一切制结构看,是底子上单一的公有制结构。依照这种一切制结构,“一大二公”是衡量一切制方式优越性的标志,因而全民一切制的稳固和打开以约束和排挤其他一切制的打开为 条件,团体一切制要快速向全民一切制过渡,个人一切制要作为“资本主义尾巴”赶快剪除。在这种一切制结构的条件下,出产和运营的主体仅仅公有制经济安排,而公民个人不过是消费 者,因而公有制经济安排之间在出产和运营范畴的经济联络与公民之间(或公民与公有制经济安排之间)在消费范畴的经济联络,就不是同类联络而是异类联络,不能同等对待。“公私别离 论”、“出产和消费别离论”正是这种一切制结构的实在反映,而相反的观念则难以与这种一切制结构相合拍。 第二,从经济的本质属性看,是单一的方案经济。依照单一的方案经济系统,不管是纵向的经济联络仍是横向的经济联络都以方案性为底子特征。特别是社会主义安排在产、供、销、运、贷 等方面的出产运营活动,无不归入国家方案的轨迹。国家方案把纵向的经济联络和横向的经济联络密不可分地结合在一起,构成共同的、同类的经济联络。所谓纵横共同论不过是这种单一计 划经济系统的如实反映,而那种纵横可分论却与单一方案经济系统大相径庭。 第三,从经济办理系统看,是高度集中型的国家直接运营系统。在这种经济办理系统下,依照部分、区域的行政系统,树立笔直式的行政办理机构,用行政办理的办法,自上而下层层下达指 令,来直接办理企业的出产运营活动,因而企业附归于行政办理机构,企业之间的联络从归于行政办理联络,构成了条块分割的局势。所谓办理联络和运营联络有必要由经济法共同调整论,正 是反映了这种高度集中型国家直接经济系统的要求,而相反的观念却与这种经济办理系统的要求相悖逆。 纵观民法与经济法联络的争辩史,中经济法论一度处于自动位置,而中民法论一度处于被迫位置,其底子原因在于它们反映的内容在旧的经济系统下所在的位置不同。在旧的经济系统下,指 令性方案经济和直接的行政调理占主导位置,而产品经济和商场调理则处于被严厉约束乃至被撤销的位置。中经济法论集中反映了旧经济系统下的指令性方案经济和直接行政调理的要求,而 中民法论则首要反映了旧的经济系统下被约束、被撤销的产品经济和商场调理的要求。对此,“纵横共同论”的提出者马穆托夫讲了一句中肯的话,他说:“大民法观念与经济法观念的差异 本源于对社会主义出产的性质以及对社会主义条件下产品联络的性质和位置的不同了解。”④ 二、.辅导民法与经济法联络的新经济法律观 正如前述,我王法学界对民法与经济法联络的争辩,是早在我国经济系统变革全面打开曾经从外国引入来的。经过多年的争辩,两边各自从不同旁边面反映了旧的经济系统的要求,构成了固定 的经济法律观。因而,要理顺民法与经济法的联络,首要有必要从反映旧的经济系统的经济法律观的捆绑中摆脱出来,树立与我国经济系统变革的深化打开相符合的新经济法律观。只要更新经 济法律观,用新的经济法律观来调查和剖析民法与经济法的联络,才干正确地理顺民法与经济法的联络。 榜首,多元一切制结构法律观。这就是要进一步消除一元一切制结构法律观的影响,树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一切制并存的多元一切制结构法律观。在现阶段,我国的出产力还比较落后并 具有多层次性,与此相习惯的一切制结构必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一切制并存的多元一切制结构。这种多元一切制结构的内涵要求有二:一是纵向要求,即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多 种一切制长时间并存、共同打开,而不是暂时共存、谁打败谁,有的得到打开、有的被削弱、有的被撤销,这就要求充沛发挥社会主义国家安排经济、办理经济的功能,二是横向要求,即各种 一切制经济的法律位置对等,在彼此联络上任何一方不得轻视和排挤另一方,在法律上得到对等的保护。与多元一切制结构的纵横要求相习惯,一切制范畴的联络相同可分为纵向联络和横向 联络。一切制范畴的纵向联络,是指国家对各种一切制经济单位的树立、产业权限、运营规模、运营方式等方面的安排办理联络,一切制范畴的横向联络,是指各种一切制经济单位之间因各 自行使自己的一切权和其他物权而发作的对等互利、等价有偿联络。由此可见,间题不在于一切制范畴的联络不能分化,而在于怎么分化二假如说把一切制范畴的联络分化为安排之间的一切 制联络和公民之问、公民与安排之间的一切制联络,或许出产范畴的一切制联络和消费范畴的一切制联络,前者由经济法调整,后者由民法调整的观念,是反映了底子上单一公有制结构的要 求;那么把一切制范畴的联络分化为纵向联络和横向联络,前者由经济法调整,后者由民法调整的观念,则反映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一切制并存结构的要求。这是由于,单靠民法调整所 有制范畴的横向联络,还难以确保多种一切制的长时间并存和共同打开,只要靠经济法调整一切制范畴的纵向联络,正确发挥国家安排经济、办理经济的功能,才干有效地确保多种一切制的长 期并存和共同打开。所以,一切制范畴的联络只能由民法共同调整的观念,是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多种一切制长时间并存、共同打开的要求。 第二,产品经济与方案经济又结合又偏重的法律观。这就是要进一步消除社会主义方案经济使用产品钱银方式的法律观的影响,树立产品经济与方案经济并肩结合而构成社会主义经济的法律 观。1964年苏俄民法典规则:“苏维埃民法调整共产主义建设中因使用产品钱银方式而发生的产业联络,以及与这些产业联络有关的人身非产业联络。”由于这种观念的影响还在,有的人仍 旧以为方案经济和产品经济的联络是内容和方式、本质和现象的联络,产品经济仅仅方案经济的使用方式和表面现象,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非本质特征。其实不然,方案经济与产品经济的结 合,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而不是由方案经济所决议的。从历史上看,产品经济既能够与私有制相联络也能够与公有制相联络,产品经济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相联络就成为无政府状态的商场经 济,而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络则成为有方案的产品经济。可见,方案经济与产品经济的联络并不是什么内容和方式、本质和现象、首要和非有必要的联络,而是公有制经济运转的两个巨轮,二 者的紧密结合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特征。不仅如此,产品经济的充沛打开,是社会主义社义会打开的必经阶段,是实现出产社会化、现代化的底子条件。与此相习惯,跟着产品经济的发 展,民法的适用规模和调整效果不是要缩小,而是要逐渐扩展。因而,妄图用缩小民法的适用规模和调整效果的办法来扩展经济法的适用规模和调整效果的做法,明显不符合充沛打开产品经 济的要求。 第三多层次的弹性方案法律观。这就是要进一步消除单一的硬性方案法律观的影响,树立多层次的弹性方案法律观。社会主义的方案系统的方式归纳起来有两种:一种是单一的硬性方案体 制,另一种是多层次的弹性方案系统。盛行多年的“方案就是法律”的观念,忽视了指令性方案和辅导性方案的差异,反映了单一的硬性方案系统的法律要求,因而有极大的片面性。依照商 品经济充沛打开的要求,国家方案应是多层次的、有弹性的,总的来说方案调理是微观的、直接性的调理,产品商场是录活的、多变的,商场调理首要是微观的、直接性的调理。在这种方案 调理和商场调理相结合的产品经济运转中构成的方案联络和商场联络,是各自内含丰厚、外延交织的两类不同经济关索有础面耐经当别离的一面。因而,只看到它们共同的一面,以为它们只 能由经济法共同调整的看法,是不符合产品经济充沛打开的要求。 第四,共同的商场系统法律观。这就是要进一步消除产品商场和产品商场别离以及单一产品商场的法律观的影响,增强共同的产品商场系统法律观。由于产品商场和产品商场别离的观念影响 还在,简单使人把商场的规模看得狭小,只限于消费材料和少数的出产材料。可是,跟着经济系统变革的纵深打开,习惯产品经济打开的要求,不光消费材料商场得到进一步扩展,并且出产 材料商场将逐渐扩天;与此同时,资金商场、技术商场、劳务商场也将逐渐拓荒和打开,然后构成社会主义的全方位的共同商场系统。这种共同商场系统的构成和完善,有必要由健全而共同的 合同准则来加以确保,而所谓两类合同准则就自然失掉赖以存在的根据。 第五,以经济手法、法律手法直接操控为主的法律观。这就是要进一步战胜以行政手法直接操控为主的法律观,树立以经济政策、经济手法和法律手法直接操控为主、行政手法直接操控为辅 的法律观。以行政手法直接操控为主的经济办理系统,是与产品经济打开客观规律的要求相违反的。直接的行政操控,很简单危害产品出产者和运营者的独立利益,损坏产品交流的对等利益 结构。只要凭借经济政策、经济手法和法律手法来直接操控,才干有利于维护产品出产者和运营者的独立利益和产品交流的对等利益结构,确保产品经济的正常运转。因而,为健全以直接控 制为主的经济办理系统,有必要完善法律手法。而经济法是直接操控的法律手法的重要方式,所以经济法的效果不光不会削弱反而会得到相应的加强。 以上所列,并不是辅导民法与经济法联络的全部经济法律观,但它们足以标明:只要更新经济法律观,树立习惯经济系统变革打开要求的新的经济法律观,才干以它们为辅导理清理顺民法与 经济法的联络。 三、树立民法与经济法各自系统的分类办法 要理顺民法与经济法的联络,有必要处理好三个彼此联络、彼此制约的间题:一是民法与经济法各自的调整目标,二是民法与经济法各自的合理系统;三是民法与经济法在共同的法律系统中的协 调共同。换言之,既要处理它们分工边界问题,又要处理它们调和共同间题。 长时间以来,我王法学界对民法与经济法联络的争辩,首要是环绕民法与经济法各自的调整目标打开的。我国经济系统变革的全面深化打开所带来的纵向经济联络和横向经济联络及其彼此联络 的新改变和新特点,供给了处理这个间题的客观根据,因而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时地做出了处理这个间题的严重立法决议方案。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明确规则:“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对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产业联络和人身联络。,根据这一规则民法首要调整横向经济联络,经济法首要调整纵向经济联络。我国最高国家权力 机关对民法与经济法调整目标的这一严重立法决议方案和法律规则,既有其充沛的客观根据,又有其共同的法律构思,即民经分立、民经偏重、民经和谐。从客观根据和立法决议方案的视点看,民法 与经济法调整目标的区分间题已得到处理,因而咱们对民法与经济法联络的研讨不应再停留在它们调整目标的区分上,而应转向民法与经济法各自的合理系统上,这才是理顺民法与经挤法关 系的燃眉之急。而要树立民法与经济法各自的合理系统,就有必要选用正确的分类办法。 榜首,以纵横之分为底子办法。在树立民法与经济法的系统时,首无需求处理的是民法与经济法的底子结构问题,由于这直接决议于它们各自不同的调整目标。已然把横向经济联络和纵向经 济联络加以类型化并别离作为民法与经济法的调整目标,就应以横向经济联络和纵向经济联络的区分为底子头绪,构筑民法与经济法的底子结构。 民法与经济法各自的底子结构得以树立的支柱有若干个首要层次的法律准则。但有必要指出,其间两个首要层次的法律准则的边界是不容混杂的。一是在一切制范畴方面,各种一切制经济的管 理准则是归于经济法,包含全民一切制工业企业法、团体企业法,乡镇企业法、个别经济法、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等;而一切权准则是归于民法,包含产业一切权准则、使用权准则、运营权 准则、承揽运营权准则等。二是在出产联络四个环节(出产、消费、分配、交流)方面,方案法律准则是归于经济法,而遵从对等自愿、等价有偿准则的合同法律准则包含经济合同法律准则是 归于民法。持有经济合同法归于经济法观念的同志,就是片面强调法人之间经济联络这一层次的特殊性而忽视了包含法人之间经济联络在内的整个横向经济联络这一类型的普遍性。其实,调 整法人之间产品流通联络的经济合同,从它的缔结、变更、免除和合同的履行,直至合同纠纷的处理,都相同适用调整产品流通联络的民法准则。在这一点上,与对公民之间、公民同法人之 间的产品流通联络有必要适用民法合同准则,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可见,调整法人之间产品流通联络的经济合同法,理应成为构成民法底子结构之一的合同法的组成部分。 第二,以纵横主次之分为弥补办法。在树立民法与经济法的系统时,还需求处理的是民法与经济法的各自重要分支的合理边界问题。这儿遇到的难题之一,是现已拟定或即将拟定的许多单行 法律既调整纵一贯经济联络又调整横向经济联络,因而它们终究归归于民法仍是归归于经济法的何题。其丸一邻是法律仅有的现象。世界上的复杂事物一般都由许多方面构成,但这许多方面 由于各自的位置和力气不同,对决议事物性质的是由获得分配位置的对立的首要方面。因而,咱们在区分许多单行法律的部分法性质时,就有必要运用纵横主次之分办法,即以调整纵向经济关 系和横向经济联络的成分或要素主次、多少之分来决议其归属。假如调整横向经济联络的成分、要素为主或多一些就断定它归属民法,反之则断定它归属经济法。 第三,以纵横视点之分为辅佐办法。对某些单行法律调整纵向联络和横向联络的成分多少,很难做定量剖析或大体相等,就不宜勉强断定其底子上归于民法仍是经济法。对这样的单行法律, 应运用纵横视点之分办法,即以调整纵向联络和横向联络的视点之分而决议其归属,也就是按其不同视点分归于民法和经济法。 综上所述,以纵横之分、纵横主次之分和纵横视点之分等办法,构筑民法与经济法的底子结构,调配民法与经济法的层次结构,以期尽早树立具有我国特征的民法系统和经济法系统,保证有 方案产品经济的顺利打开。